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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人防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人防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晋城市人防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晋城市人防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晋城市人防领域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市人防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晋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编办字[2016]1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简政放权、

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统筹市属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防办负责统筹本辖区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业务科(中心)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应当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科(中心)应当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八条  各相关业务科(中心)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

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四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部门要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工作,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抽查事项由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发起部门在发起抽查任务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一)制定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并征求配合部门意见。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果处理方式等。

(二)将检查对象库数据发送给配合部门,各自在平台同步录入检查对象数据,确保数据一致,并根据需要导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

第二十条  发起部门负责在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派发任务,系统自动将检查任务推送至配合部门,发起部门及时告知配合部门在设定时限内平台领取任务。发起部门、配合部门各自在平台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将具体任务派发至各组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任务发起部门根据发起抽查任务事项编制任务派发单。配合部门应及时将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发起部门。任务派发单编制完成后印发至本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发至配合部门,配合部门发至各执法检查人员。任务派发单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抽查任务名称及编号、抽查事项、完成任务时限、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抽查对象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用个人用户名登录平台领取任务,打印《随机抽查检查表》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准备本部门相关执法文书,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起部门根据在平台随机匹配的检查人员情况指定一名检查人员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确定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部门制定的抽查工作指引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各部门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执法检查人员在《随机抽查检查表》填好记录,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随机抽查检查表》上签字说明。

(二)检查组负责人组织本组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随机抽查检查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记录,填写《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表》并签字,确认检查结。

(三)依法收集被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表述进行选择,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平台、市场主体类的检查结果,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并向社会公示。涉及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由发起部门汇总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对应职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机构)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联合抽查结束后20日内,发起部门应将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抽查结果汇总表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