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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1-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晋城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各科室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职责分工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制定、清理”的原则,起草(制定)科室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填写“是”,对于属于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初审。      

    起草科室初审结束后,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和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书面形式送办法规科复核。    

    三、审查标准

  起草科室初审、法规科复核,均应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识别是否属于审查对象、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二)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政策措施制定科室要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
第三方
评估情况
(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责任人:(签字)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
例外
规定
□ 是         □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