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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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关于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内安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范管理的通知(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7-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6月1日,市国动办、市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内安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范管理的通知(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迅猛发展,我市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在人防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成为社会群众的迫切需求。市国动办、市能源局积极学习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等省市国动部门关于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导则等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试行探索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范管理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

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7.《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8.《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2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15条。从适用新能源汽车种类、安装标准、安装布局、施工要求、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同时,《通知》除了回应新建项目人防车位应如何配置充电设施,已竣工人防工程如何申请加装充电设施等问题外,还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等应担负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1条明确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电动小型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电动摩托车

2-6条明确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

安装布局、施工要求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指导。要求设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相关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

第7、9、10条明确针对既有人防工程新设新能源充电设施所要注意的问题

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审图合格后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属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批准。

办理充电设施安装手续需向属地国动部门、能源部门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供电,未经审查随意安装,将依法追究责任。

经审查需整改的充电设施,如不整改,将予以断电。造成人防工程损毁或功能失效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8条

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对于安装布局的把关,新建人防工程应合理划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区域,相对集中布置安装充电设施设备,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审核把关。

第11-14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安装施工单位等应担负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新能源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逻,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责任单位(人)履行安全责任,定期开展自用和公用充电相关设施的安全检查。各县(市、区)国动办要加强使用维护监管,防止充电设施影响人防防空效能。对于影响效能未向属地国动办报告审查的,依法查处。对于影响效能的依法要求承担人防工程维修维护的相关损失。

第15条

本通知施行后,国家、省、市政府做出新规定的从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