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3-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一、出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答: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人防行业制度规定,提升人防设备管理规范化水平,做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哪些?

答:《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三、申请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电子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四)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五)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六)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有哪些要求?

答:(一)申请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属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测。

(三)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证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延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有哪些要求?

答:(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应当在距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申请延期。逾期提出申请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原《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二)企业按时提出延期申请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经现场检验后作出决定。相关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合规经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现场检验。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异地生产经营有哪些要求?

答:(一)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不同地方生产防护设备,无需重复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但应当在新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出厂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产地点具体地址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电子文本提交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新生产地点生产条件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新生产地点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由取证企业承担责任。

(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备生产、销售活动,各地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准入条件。

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及义务有哪些?

答:(一)对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八、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销售有哪些要求?

答:(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有哪些要求?

答:(一)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十、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2.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3.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4.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6.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7.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2.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3.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答: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相关生产活动,但应当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