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营造良好的人民防空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以及2021年制定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91号令),根据我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形成了《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贯彻落实执行好《裁量权基准制度》,我们在此对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二、主要内容
采用了新的制度体例,方便执法人员对照各种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将裁量权基准制度分为制度和裁量基准两部分,制度部分共十四条,第一条对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进行了明确,第二条依据《山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明确了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范围,第四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第五条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第六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第七条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第八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九条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第十条对当事人权利进行了明确,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提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项进行了明确,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明确了本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裁量基准按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分为四项,分别为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对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对破坏人防工程的处罚和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四项处罚事项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又为轻微、一般和较重情节,明确了免于处罚、一般和从重违法情形处罚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措施。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 286号令)、《山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施行时间
本制度由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县两级国防动员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本制度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 有效期5年,《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晋人防办〔2016〕 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