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范围

发布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1.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

2.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决定:如查封、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

3.行政许可决定:包括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决定。

5.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6.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

7.工伤认定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

8.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10.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行政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不予答复。

12.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

13.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1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权行为。

1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