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发布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资格、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期限、复议范围、管辖范围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和审查行政行为:在受理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三、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审查,行政复议机构会根据不同情况拟订相应的复议决定,如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
四、处理或转送审查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进行处理,包括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五、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权限提出处理建议,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六、应诉事项办理:在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