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市第八届人​代会第03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6-2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关于规范社区频繁检查扰企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社区作为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管理社区的重要职责。然而,在日常运作中,社区频繁对辖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甚至代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职能。这种行为不仅超出了社区的职责范围,也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存在问题

一是职责不清,越权执法。社区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其职责主要限于社区治理、民生服务等方面,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以来,我市采取综合执法模式,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等七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然而,一些社区在没有执法部门联合的情况下,自行越权对企业进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检查。

二是重复检查,效率低下。由于社区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导致企业常常面临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我市近期开展了“12+1”项“听民意办实事”项目,出台了《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期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该举措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入企执法检查次数,但该制度并未将社区纳入其中,导致社区执法成为真空地带,企业面临重复检查也投诉无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营商环境。

三是缺乏专业知识,执法不公。社区工作人员普遍缺乏行政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准确,这不仅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的问题,也极易引发企业与社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无执法证执法、出具非正式的责令限期整改文书等行为。虽然社区本身并无处罚权,但是为了满足整改要求,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问题整改,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城区内的服务型企业而言,整改期间可能会因为服务暂停或质量下降而对客户体验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二、具体建议

(一)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执法行为

对社区的职责范围进行界定,明确社区不得单独进行执法检查,将社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纳入监督范围,确保社区在履行职责时不越权、不越位。同时,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二)建立协调机制,避免重复检查

建立社区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通过整合检查资源、优化检查流程等方式,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营商环境。

(三)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企业权益

加强对社区的监管力度,确保社区在履行职责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提供举报投诉渠道,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社区将工作重心放在提升服务水平上,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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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第八届人代会第0304号建议的答复

 

徐小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频繁检查扰企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问题答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未被赋予行政执法权力,不能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二、工作介绍

关于我市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方面,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更新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经依法审查,更新确认44个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并发布公告。

二是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2024年5月28日,印发《晋城市司法局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谁行使,谁梳理,不遗漏,不重复”的原则对其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三是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坚持按照 “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厅要求进行执法证申领、补办、换发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四是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市县两级先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专题培训,参加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大讲堂”,组织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30学时,通过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现场示范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确保每人每年业务培训不少于30学时,通过不断学习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五是建立“企业安静期”制度。2024年,我市于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我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印发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并实施,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企业安静期”内,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今年,将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业安静期”制度。

再次感谢您对晋城市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我市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晋城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