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TA0283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25-07-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关于健全我市“企业安静期”制度的建议


2024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创新“企业安静期”制度,规范涉企监管执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将太原市确定为“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城市。8月9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规定了“企业安静期”时长、设置方式、例外情形、检查原则等,为全市企业腾出精力,专注于生产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实际效果来看,企业在安静期内能够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计划、投入研发资源,经营效率有所提升,企业主的信心也得到了增强,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门协作存在壁垒。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协作机制。在企业安静期内,虽然部分部门遵守规定减少了检查,但其他部门可能因信息不畅或各自为政,依然对企业进行检查,使企业安静期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执行检查时缺乏统一协调,企业常常面临多部门同时检查的情况。

二是监督考核机制缺失。目前,对于企业安静期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地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和考核指标,难以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问责。即使部门违反规定在安静期内对企业进行检查,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

三是企业诉求反馈渠道不畅:企业在遇到违反安静期制度的情况时,缺乏便捷、高效的反馈渠道。现有的反馈方式往往繁琐且耗时,导致企业的诉求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为此建议:

一、细化执行标准与规范。对企业安静期的执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制定行政检查清单,明确安静期内禁止检查和允许检查的事项,避免部门随意执法。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执法平台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检查信息的共享,避免重复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将多个部门的检查任务整合,一次性完成对企业的检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可由政府督查部门或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对企业安静期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严格执行制度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四、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搭建便捷的企业诉求反馈平台,如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网上举报平台等,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反映问题。建立诉求处理反馈机制,规定相关部门在接到企业投诉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加强对反馈渠道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对反馈渠道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建议清单1:一、细化执行标准与规范。二、强化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

建议清单2: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四、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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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TA0283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晋城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我市“企业安静期”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安静期”制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我市于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我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印发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的通知》并实施,制度重点规定了在全市范围内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以及“企业安静期”的例外情形、涉企执法检查原则等内容,为全市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2月,我局联合市数据局,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建立了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以便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以实时查询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目前,涉企的23家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对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全部进行了集中公示。

3月初,按照省厅要求,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录入法制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及人员信息,实现执法监督全覆盖。通过平台实时监控执法行为。现共录入法制机构及执法监督机构信息89条,人员信息127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建议中提出的部门协作存在壁垒、监督考核机制缺失、企业诉求反馈渠道不畅等问题,我局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并结合提供的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细化执行标准与规范

一是明确“企业安静期”执行标准。在我市出台的《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试行)》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每月20天“企业安静期”的具体期限,在安静期内,除文件具体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对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严格审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是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梳理整合各部门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等内容,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三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组织专题培训,通过邀请专家解读“企业安静期”制度、结合实际案例讲解执法要点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对“企业安静期”制度的理解。另外,鼓励各部门编制执法操作手册,明确安静期内执法流程、注意事项及违规后果,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二)强化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

一是有效运用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实现企业信息、执法检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数据的互知互通,为“企业安静期”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推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各职能部门日常信息交换、案件线索移送与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单一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

(三)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一是界定监督主体,强化责任落实。确定司法部门作为企业安静期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同时,联合环保、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部门,成立企业安静期联合监督小组。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在司法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科学制定考核指标,确保全面客观。结合企业安静期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制定一系列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例如,设定企业安静期内接受非必要检查的次数上限,将实际检查次数与上限进行对比考核等,通过量化指标,直观反映制度执行效果,为考核评价提供准确依据。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安静期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难以量化但又至关重要的因素,设置质性考核指标。如企业对安静期制度实施的满意度,通过定期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座谈会等方式,收集企业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的真实感受。

(四)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

一是建立“企业安静期”服务热线。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受理企业关于“企业安静期”制度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二是开展“企业安静期”政策宣讲活动。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企业安静期”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内容,解答企业疑问。

三是建立“企业安静期”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收集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制度内容,提高制度实施效果。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晋城市司法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