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司法局权责清单(一)
一、行政处罚类(21项)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处罚 |
07-B-00100-140500 |
对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 |
行政处罚 |
07-B-00200-140500 |
对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行政处罚 |
07-B-00300-140500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检验、检验未通过、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检验的;(二)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四)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处罚 |
07-B-00400-140500 |
对司法鉴定人未经注册继续执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5 |
行政处罚 |
07-B-00500-140500 |
对司法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二)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三)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6 |
行政处罚 |
07-B-00600-140500 |
对司法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7 |
行政处罚 |
07-B-00700-140500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8 |
行政处罚 |
07-B-00800-140500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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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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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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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07-B-00900-140500 |
对律师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0 |
行政处罚 |
07-B-01000-140500 |
对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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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1 |
行政处罚 |
07-B-01100-140500 |
对律师违反律师法规定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2 |
行政处罚 |
07-B-01200-140500 |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3 |
行政处罚 |
07-B-01300-140500 |
对法律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4 |
行政处罚 |
07-B-01400-140500 |
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六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在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法律事务的;(二)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违反律师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私自收费或者向当事人索取约定之外的办案费用的;(四)接受委托后,不及时收集、保全证据,或者不及时提供办理批准、登记、变更、备案、公告等服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规定,带领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为其传递信息、信件、物品的;(六)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七)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5 |
行政处罚 |
07-B-01500-140500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6 |
行政处罚 |
07-B-01600-140500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7 |
行政处罚 |
07-B-01700-1405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2-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8 |
行政处罚 |
07-B-01800-1405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2-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9 |
行政处罚 |
07-B-01900-140500 |
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等的处罚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0 |
行政处罚 |
07-B-02000-140500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处罚 |
【规章】《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察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1 |
行政处罚 |
07-B-02100-140500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责任。 |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晋城市 司法局 |
二、行政给付类(2项)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给付 |
07-E-00100-140500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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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给付 |
07-E-00200-140500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
1.审查归档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进行审核,办案人员提交结案报告,订制案件卷宗并归档。 |
【设立依据】 《山西省法律援助业务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
三、行政奖励类(4项)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奖励 |
07-H-00100-140500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发布奖励方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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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07-H-00200-140500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发布奖励方案、信息; |
1、《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行政奖励 |
07-H-00300-1405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发布奖励方案、信息;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奖励 |
07-H-00400-140500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发布奖励方案、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晋城市 司法局 |
四、其他权力(14项)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 权力 |
07-Z-00100-14050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年检注册的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并送达,按规定报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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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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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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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权力 |
07-Z-00200-1405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并法定告知(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并加盖年度注册印章,按规定报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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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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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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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权力 |
07-Z-00300-140500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
【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报省厅复审,并法定告知(书面告知理由);4、转报责任:按规定报省司法厅复审;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其他权力 |
07-Z-00400-140500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
1、受理责任:收到县司法局报送的律所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依法对律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协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2、审查责任:发现律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司法局初审意见、律协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司法局、律协重新审查;3、决定责任: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征求市级律协意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考核专用章,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专用章;4、送达责任:年度检查考核结束后,将证书送达当事人,进行公示;将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抄送市律协;5、事后监管责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律所的日常管理;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5 |
其他权力 |
07-Z-01000-140500 |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初审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查看。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变更登记的审查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登记的告知理由) 。4、转报阶段责任:省厅核准登记的,发放证书和批件,送达。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并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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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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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 权力 |
07-Z-01300-140500 |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一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证员执业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公证员执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审核的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审核的告知理由) 。4、转报阶段责任:司法部任命公证员执业的,发放执业证书等材料,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公证员执业审查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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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7 |
其他 权力 |
07-Z-01400-140500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换发、免职的审核转报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换发执业证、免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相关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审核的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审核的告知理由) 。4、转报阶段责任:发放相关材料,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公证员执业审查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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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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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权力 |
07-Z-01500-140500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审核转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设立、变更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审核的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审核的告知理由) 。 4、转报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发放执业证书等材料,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公证机构执业审查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承办业务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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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权力 |
07-Z-01500-140501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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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变更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变更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审核的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审核的告知理由) 。4、转报阶段责任:省司法厅发放执业证书等材料,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对公证机构执业审查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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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0 |
其他 权力 |
07-Z-01600-140500 |
公证机构年检及备案 |
【部门规章】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收到县司法局报送的公证机构考核结果后,依法进行备案;同时对市级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不予通过年检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公证机构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等次填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年度检查考核结束后,将相关资料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并将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 |
晋城市 司法局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1 |
其他 权力 |
07-Z-01700-140500 |
公证员年检及备案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收到县司法局和县级公证机构报送的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考核结果后,依法进行备案;同时对市级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不予通过年检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公证员考核结果,按规定报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年度考核中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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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2 |
其他 权力 |
07-Z-01700-140500 |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检及备案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3.决定责任:收到县司法局和县级公证机构报送的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考核结果后,依法进行备案;同时对市级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不予通过年检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公证员考核结果,按规定报省司法厅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对年度考核中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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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3 |
其他 权力 |
07-Z-01800-140500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司法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查看。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提交省厅予以登记的审查报告,法定告知(不予提交省厅登记的告知理由) 。4、转报阶段责任:省厅核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发放许可证书和批件,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令第91号)第五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
晋城市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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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权力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立案责任:对接到反映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
五、行政许可(1项)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 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
【部门规章】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部门规章】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晋城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