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0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标 题: | 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晋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晋市河办〔2021〕10号
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晋城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公安局(分局):
现将《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晋 城 市 公 安 局
2021年5月24日
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强化河长、河湖警长协同配合,组织开展河湖治理保护各项执法工作,切实将《晋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晋城市全面推行河湖警长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和晋城市公安局决定建立晋城市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级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各自设置联络员,对应的河长、河湖警长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定期通报工作动态,分析研判河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等。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长、河湖警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湖警长的工作职责、河湖情况、管理目标及监督电话等,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和河湖治理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联合巡查机制。为切实维护河湖治安秩序,各级河长要按照《晋城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各项职能开展巡河。各级河湖警长要认真履行巡河职责,市级河湖警长每年巡河不少于2次,县级河湖警长每年巡河不少于4次,乡级河湖警长、村级河湖警长每年巡河不少于6次。对重点河段、问题多发河段,由乡级河长组织、乡级河湖警长配合,开展联合巡查,对难于解决的问题,应分别逐级上报上一级河长、河湖警长。
市、县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开展联合巡河。市级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1次,县级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2次。联合巡河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涉及河长制责任单位,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部门联合巡河,处理危害河湖治理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巡河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载明巡河时间、人员、河段、内容、方式、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五、建立联合整治机制。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组织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全面收集危害河湖治理保护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市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水污染治理、消灭黑臭水体等专项行动,市河长办、市河湖警长办应积极配合全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建立打击犯罪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河长、河长办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推进案件快侦快破,不断提高打击效能。公安机关发现涉河湖案件线索,立案侦查时可邀请河长办协助调查,共同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