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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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07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标      题: 解读:《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解读:《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解读:《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强化河长、河湖警长协同配合,组织开展河湖治理保护各项执法工作。2021524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晋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晋市河办202110)。为便于理解,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7517,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晋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晋市办发201723)。2018411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晋城市公安局制定的晋城市全面推行河湖警长制实施方案(晋市政办201819)。为将两方案中规定的任务落到实处,构建晋城市河湖生态环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1. 主要内容

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包含六内容

第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级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各自设置联络员,对应的河长、河湖警长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长、河湖警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利用媒体传播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各级河长要按照《晋城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各项职能开展巡河。每年巡河次数市级河湖警长不少于2次,县级河湖警长不少于4次,乡级河湖警长、村级河湖警长不少于6次。同时市、县河长办、河湖警长办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1次,县级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2次。巡河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五条 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市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水污染治理、消灭黑臭水体等专项行动,市河长办、市河湖警长办应积极配合全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六条 建立打击犯罪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15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