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0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标 题: | 解读:《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解读:《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强化河长、河湖警长协同配合,组织开展河湖治理保护各项执法工作。2021年5月24日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晋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晋市河办〔2021〕10号)。为便于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7年5月17日,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晋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晋市办发〔2017〕23号)。2018年4月11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晋城市公安局制定的《晋城市全面推行河湖警长制实施方案》(晋市政办〔2018〕19号)。为将两方案中规定的任务落到实处,构建晋城市河湖生态环境“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主要内容
《晋城市建立河长与河湖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包含六条内容。
第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级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各自设置联络员,对应的河长、河湖警长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河长办、河湖警长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长、河湖警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利用媒体等传播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法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各级河长要按照《晋城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各项职能开展巡河。每年巡河次数市级河湖警长不少于2次,县级河湖警长不少于4次,乡级河湖警长、村级河湖警长不少于6次。同时市、县河长办、河湖警长办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1次,县级联合巡河每年应不少于2次。巡河人员应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五条 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市河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水污染治理、消灭黑臭水体等专项行动,市河长办、市河湖警长办应积极配合全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六条 建立打击犯罪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晋城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