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水务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8/2021-001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标      题: 解读《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解读《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 2021-07-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水务局

为了贯彻省委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沁河流域生态保护,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以沁河作为试点,晋城市、长治市、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市市协同立法。5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为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为重现“清粼粼地水来,蓝格莹莹的天”的秀美景象,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必要性

沁河是黄河一级支流,我市最大的过境河流,在我省流经长治市、临汾市和晋城市后流入河南,是我市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沁河流域治理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保障流域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流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同时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也造成河道径流和岩溶泉衰减、部分河段水污染加剧、地下水超采、水生态恶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迫在眉睫。《条例》的出台将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设七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流域协同与规划,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涵养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着力解决各方面关注的重点问题,注重与本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衔接。

(一)市市协同立法护沁河

与《晋城市沁河流域修复与保护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临汾市沁河流域修复与保护条例》、《长治市沁河流域修复与保护条例》。《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涉及流域综合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与长治市、临汾市首次开展市市协同立法取得的立法成果,是建立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共治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联合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突破,意义重大。

(二)规范条例适用范围

流域是指由分水线所包围的河流集水区,一般包含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本次沁河流域立法,参考省内外关于流域保护的相关法规,对流域概念的理解包含了水域和陆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结合我市沁河流域范围包含六县(市、区)的实际,不再详细列举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同时结合沁河流域的实际情况,侧重点涵盖沁河流域的流域协同与规划、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涵养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明确在内容上的使用范围。

(三)建立流域协同共治机制

河流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谋划。沁河流经我省长治、临汾、晋城,应当建立健全流域协作的具体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上、下游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建立协作联动、流域信息共享、生态环境联合预警、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思想具体机制,实现沁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目标。

(四)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沁河流域涉及到上下游和跨行政区域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利益协调机制比较复杂,因此在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下,《条例》提出了沁河流域三市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同建立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沁河干流水量丰富,水质优良,是沿线人民生活生产重要的水源。张峰水库是我市规划确定的服务全市范围内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张峰水库水质良好和饮用水安全,是流域亟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张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协同保护的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特殊水体保护。

(六)强化重点行业用水排水管理

煤炭开采、煤层气开发及煤化工行业是我市主要支柱产业,煤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矿井水,煤层气开采因井场的分散致使其排采水也较为分散,处理和管理难度较大。煤矿及煤化工废水管理的不规范、非常规天然气排采水管理的缺失对区域高质量发展和水环境质量高标准保护提出了挑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需求,提出了流域重点行业用水排水的管理要求。

(七)优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要求

生态流量是维持河流自然生态与环境需要的最基本流量。沁河干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布着20多座大小水电站,由于水电开发致使河水流速放缓、自净能力减弱,引水式小水电站可能造成河道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断流,不仅影响河道生态用水,同时影响下游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为确保最低生态补水流量,保障生态用水,保护沁河流域生态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河湖生态水量和水电开发生态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