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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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晋城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晋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晋城市商务局办公室(具体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街623号商务局办公楼306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商务局机构信息

  2.市商务局领导介绍

  3.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

  4.市商务局重点工作

  5.商务运行的主要数据

  6.市商务局实事项目

  7.市商务局人事任免

  8.应急管理

  9.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商务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cgov.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政务新媒体

    通过晋城市商务局”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晋城市商务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街623号、晋城市商务局办公楼306室

  联系电话:0356-2024190    值班电话:0356-2056578

  传真号码:0356-2024190

  通信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街623号

  邮政编码:048000

  电子邮箱地址:jcsswj@126.com

  (二)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晋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 .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晋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答复

  (1)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晋城市商务局办公室是晋城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晋城市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623号306室

联系电话:0356-2024190  值班电话:0356-2056578

联系邮箱:jcsswj@126.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邮政编码:048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