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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六号)——部分新兴产业基本情况

发布日期: 2020-07-21 发布机构:

根据晋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部分新兴产业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末,全市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60个,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1.05%。其中,新材料产业3,占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5.00%;生物产业6,占10.00%;节能环保产业45个,占75.00%

二、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

2018年,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37个,比2013年增长208.33%,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12.98%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159280.90元,比2013年增长28.84%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0.9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分行业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详见表6-1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专利申请量367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90件,分别比2013年增长27.43%76.47%;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重为24.52%,比2013年提高6.81个百分点。

6-1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及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R&D经费支出

(万元)

R&D经费与营业收入之比%

合 计

159280.90

0.96

采矿业

102312.90

1.02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98740.40

1.08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572.50

0.40

制造业

56423.80

1.02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39.50

1.7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564.30

0.27

医药制造业

459.00

0.38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2.80

0.4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892.90

0.78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84.70

0.03

金属制品业

7417.20

3.27

通用设备制造业

157.00

0.24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10.10

1.49

汽车制造业

4211.80

4.2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3864.50

2.77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0.00

0.0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44.20

0.05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316.00

0.04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228.20

0.14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8年末,全市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2650个,比2013年末增长152.38%;从业人员17340人,比2013年末增长19.91%;资产总计1147494.78元,比2013年末增长173.68%

2018年末,全市有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2335个,比2013年末增长200.13%;从业人员14848人,比2013年末增长43.51%;资产总计1071880.22元,比2013年末增长196.52%;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4738.03元,比2013年增长48.98%

2018年末,全市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315个,比2013年末增长15.81%;从业人员2492人,比2013年末下降39.44%;资产总计75614.57元,比2013年末增长30.84%;全年支出(费用)26547.26元,比2013年增长12.74%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国发〔201032)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5]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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