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23/2022-0014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21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1日 |
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21
发布机构: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225元/人·月调整为354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580元/人·月调整为2835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935元/人·月调整为2125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615元/人·月调整为1770元/人·月。
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筹集经费,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