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23/2023-000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07日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0〕216号)和《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财社〔2021〕65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调整我市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提高到6000元。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60%,市县负担比例按原文件执行。省直管县的省级财政负担70%,县级财政负担30%。
二、分散供养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构(建)房省级补助标准
分散供养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购(建)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4.5万元/人提高到10万元/人。补助面积、补助标准不变。除中央和省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按3:7比例分级负担。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