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23/2023-000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7日 |
标 题: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7日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满足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养老需要,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发〔2022〕27号)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军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养老服务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一)巩固完善居家养老。军休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优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一站式服务平台合作,为军休干部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便民维修等上门服务。执行军休机构包户联系走访制度,要将失能(含失智)、高龄、独居、空巢、长期病重、患精神病等军休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建立台账,掌握需求,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优先优惠提供服务。军休机构要对高龄的独居军休干部每天至少联系1次,为有需求的失能(含失智)、独居军休干部配备智能养老设备,实现一键报警、远程监护。协调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为失能(含失智)、高龄、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和养老照护服务。组织军休干部互助式养老,倡导战友结对、开展邻里帮扶。引导军休干部成年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
(二)主动融入社区养老。对军休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军休机构可充分利用机构用房,新建或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养老服务资源,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或引进安全卫生、价格公道的老年食堂或老年餐桌,提供助餐服务,并给予价格优惠。对军休机构用房不具备条件或军休干部居住分散的,军休机构要加强与所在街道(社区)协调对接,让军休干部就近就便享受街道(社区)的养老照护、生活服务等资源。
(三)积极推进机构养老。军休机构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联系,将本地优质养老资源信息汇编成册,供军休干部选择。对失能(含失智)、高龄、独居、空巢、长期病重、患精神病等重点对象,如果其家人或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养老照护责任,要共同协商确定养老机构,为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安置军休干部较多的地区,可以利用规模较大的军休机构用房,与优质专业的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军休干部养老机构,科学设定入住条件,为军休干部提供质优价廉的养老服务。军休机构应定期探望慰问入住养老机构的军休干部,了解掌握思想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军休机构要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联系协作。对具备条件的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小区,要积极协调综合性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或引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慢性病管理、中医保健养生等服务。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康复室,采取购买或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满足军休干部康复需求。鼓励军休干部参加健康照护、补充医疗、意外伤害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
(二)提升健康服务水平。军休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优先将军休干部纳入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和老年人失智防治等项目。落实军休干部年度体检制度,与医院、体检机构等合作建立连续性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指导。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关注军休干部心理健康,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志愿者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慰藉等服务。
(三)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将军休干部纳入安置地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动态掌握养老服务需求,有效匹配养老供给。军休机构可依托网络“军休所”,开发应用“互联网+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模块,加强军休干部互联网应用培训,提高网络运用普及率。创建智慧军休机构,加装智能化安防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养老服务保障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区域设置服务站(点),建立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当的活动场所,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军休老旧小区改造、军休机构用房新建、改建时,要突出适老功能,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集中活动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采取加装电梯、改造扶手、铺设坡道等方式,更好方便军休干部参加各种集体活动。鼓励和引导军休干部对住宅内部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有需要的军休干部安装卫生间扶手,满足军休干部居家养老需求。
(二)加强军休经费保障。各级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晋财社〔2020〕216号),加强军休经费保障,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统筹安排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鼓励社会加大投入,引导个人合理消费,建立政府、社会、市场、个人等多主体分担的养老经费保障机制。
(三)有效促进社会参与。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发掘整理“口述历史”,编纂军休特色史料。培塑军休文化品牌,创作军休文艺精品。发挥军休干部优势作用,打造军休智库,组建红色宣讲团、医疗义诊队、文艺服务队等志愿者队伍,开展常态化军休志愿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将军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养老服务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军休干部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满意度评价制度和服务主体退出机制,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以上规定适用于移交我省安置的退休军士(士官、志愿兵)。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