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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矿产 资源开采和建设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

文物是灿烂文明的载体、历史文化的传承者、民族精神的维系者,是先辈遗留的珍贵财富,更是滋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沃土。文物安全保护是国家意志的刚性要求。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对山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不可移动文物周边区域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各类建设活动,切实肩负起守护文化根脉的时代责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文物保护区划管理

(一)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情况,在确保文物绝对安全、环境风貌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办法》于2026年底前全部完成划定并依法按程序公布。对已划定的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求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依法报批及时调整。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参照《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晋文物函(〔2017〕442号)划定必要的保护区、确保文物安全。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前,确需开展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活动的,以各县(市、区)文物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

(二)严格建设活动管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矿产资源开采和相关建设活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报批程序。特别是涉及长城、大遗址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活动要严格管理。涉及河道、林地等区域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相关矿产资源开采、建设活动必须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维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三)加强规划引领。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组织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衔接。加快推进各级文物保护空间矢量数据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活动监管

(四)强化矿业权审批中的文物核查管理。涉及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的,在审批登记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专函征询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意见,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在专人核实基础上、收到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明确保护性要求(即根据文物级别和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开采方式,按照规定提出避让、禁采或保护性开采等措施)。严格控制在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长城、大遗址类文物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涉及油气类矿业权范围内文物保护工作的,只针对其地面设施及用地范围进行核查。

(五)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时,要将矿产资源开采对文物的影响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检查。

(六)建立“空、天、地”一体化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要配合推进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卫星遥感监测项目,积极构建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巡检队实地检查“空、天、地”三位一体的保护管理模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置”,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文物保护区内违法开采、违法占地的,移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严厉打击影响文物安全的违法开采行为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全市矿业权范围内文物保护情况的专项核查工作,重点对涉及长城、大遗址等文物保护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要按照“一事一议、分类处置”原则,由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共同发力,妥善处理,推动相关问题整改。

(八)加大执法处置力度。对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挖砂取土等行为,以及随意建设造成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破坏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保持防范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九)强化矿区生态修复。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和监督,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业权人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工作。矿区内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年度修复治理方案及计划应征求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县级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级别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矿区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完工验收时,应邀请文物保护专家参与。

四、建立长效机制

(十)健全完善联合协作机制。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形成有效合力,将文物保护纳入晋城市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图”,构筑文物保护联合协作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做到必查必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安全。

(十二)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政策的宣传普及,并在长城、大遗址等文物周边增设保护标识或说明牌,提升社会认知,营造人人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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