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5-20
发布机构:
晋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年;娱乐场所频次不超过2次/年;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频次不超过2次/年;旅行社、分社及其服务网点频次不超过 2/年;印刷企业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年;出版物发行经营单位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年;电影放映场所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年;
二、对特定领域事项或高风险主体(如涉意识形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超过6次/年);
三、对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程度高的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不超过6次/年);
四、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等线索确需检查或者应市场主体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不受频次限制;
五、旅游市场可根据“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适当增加及减少检查频次,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超过6次/年)。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