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10-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佳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落实工作的通知》(晋市卫字〔2023〕65号),一是明确我市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政策按1000元/室/月的标准执行。行政村村卫生室(1552所)乡村医生岗位补助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各负担25%。超出行政村数量的其他村卫生室(277所)补助政策同样按1000元/室/月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专项补助。二是将村卫生室每年日常运转经费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500人口以下的卫生室每所2000元标准、500人至1000人每所2500元标准、1000人以上每所3000元标准列入每年县(市、区)级财政预算。三是进一步完善村医社会保障机制,比照行政村负责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城区、陵川由市财政负担35%,县财政负担15%;其他县由市财政负担15%,县财政负担35%),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是对于满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退出乡医队伍后,除享受农民养老保险外,由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20年、30年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不少于200元、300元、400元的生活补助。
感谢您对基层医疗卫生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赵军
承 办 人:袁俊静
联系电话:18635653879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