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TA02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10-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贾祥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普惠性托育一体服务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3年,省人民政府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县县全覆盖”列为省政府12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市人民政府将“提高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新增托位数1000个”列为市政府12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2024年,省政府又将“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补助”列为了当年的15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可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受到了政府部门更多的重视与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您提出的建议,十分有意义。目前,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着力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积极推动全市托育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现将一些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现行政策。2021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了《晋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晋市政办发〔2021〕39号),该方案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2022年5月16日,我委联合市教育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市幼儿园开设托班规范建立托幼一体化模式的通知》(晋市卫字〔2022〕75号),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类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办托资质,推动全市托幼一体化工作稳步发展。2024年6月24日,与发改委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托育机构使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4〕179号),对辖区内所有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在使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提供了文件依据。

二、发放奖补。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函〔2021〕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发〔202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地市奖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8月7日,市卫健委联合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印发了《晋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励补助办法(试行)》(晋市卫字〔2023〕151号)。根据上述文件,已为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发放2023年度的新增托位补贴18万元、示范奖补20万元,2024年度的新增托位和示范奖补正在申报,待市级审核后下发。

2024年,省政府将“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补助”列为了当年的15件民生实事项目之一。按2024年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市的运营补助部分执行省里的标准。经今年3月份清算后,对全市符合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发放169.11万元运营补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推动各县(市、区)公办托育服务中心顺利运营。目前,城区、泽州县、阳城县、陵川县和沁水县的公办托育服务中心均已开始正式运营,高平市也发布了招生公告即将开始正式运营。二是继续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发放奖补资金。2024年度的新增托位和示范奖补正在申报,待市级审核后下发。年底要对符合要求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2025年实际入托人数继续发放运营补贴。是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依托今年的托育服务宣传月活动,通过各种新媒体,针对0-3岁婴幼儿成长、托育对孩子和家庭的好处、各种奖扶政策等相关知识,对托育服务工作和相关政策进行再宣传再普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 责 人:赵军

承 办 人:刘国平

联系电话:13935610909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