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拟注销名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有效期届满排污许可证处理工作,经梳理排查,截至2024年7月底,我市现有23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的规定,我局将予以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2日(五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如排污单位有异议,请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生态能源科 0356-2218823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拟注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