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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等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1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等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市应急危化发〔2021〕22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沁水县能源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各主体危险化学品企业:

前正值年底事故高发期、能源保供高峰期、灾害天气多发期、地方换届磨合期等“多期叠加”,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11·22”危化品产业转移及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好危化品产业转移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精细化工企业普遍规模小、安全基础差、技术水平低、安全风险大,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对我省危化品安全生产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按照国家、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危化品企业产业转移安全风险。一是要严密部署,认真组织摸排调查各县(市、区)要认真吸取历年来全国中西部地区因产业转移引发的精细化工企业事故教训,要按照国家、省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将我市所有精细化工企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2022年底前,要确保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率达到100%,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达到100%。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坚决关闭退出。二是要强化精细化工源头管控。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及市安委办印发的《晋城市“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项目,要认真落实市级立项审批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制度。三是要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将精细化工企业全部纳入2022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限期达不到精细化工整治任务“四个清零”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取缔;要加强对停产关闭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停产企业认真落实停产措施,安全处置剩余危险化学品;对已关闭的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拆除作业,严防拆除时发生着火、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防将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要以安全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不断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做好全市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长输管道企业及煤层气液化企业(以下简称保供企业)要把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各保供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于11月底前完成保供工作方案的制定,要组织人员对照《晋城市天然气保供企业今冬明春安全风险防控专项工作方案》检查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确保今冬明春天然气保供期间的安全生产。

三、抓好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隐患整改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两轮次重大危险源企业交叉检查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隐患问题整改工作。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交叉检查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企业特殊作业管理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气体成分分析,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特殊作业时未对实施关联的特殊作业办理作业票证;个别企业特种工取证不足;这些问题均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线上录入质量不高,多数企业未按照工作进程,及时将开展自查结果、市级交叉检查的隐患问题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企业存在自查工作深度不够等问题;三是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制度实施后,未对相关人员安全责任制及时进行修订,缺少包保责任人考核的相关记录,包保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重大危险源开展自查工作,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部分建议措施未有效落实,企业未引起高度重视;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要针对所查出的问题隐患,认真组织进行学习,对照检查,深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针对性研究改进措施,确保所有问题隐患彻底整改到位,精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四、加强开、停车及高危作业安全风险管控。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敏感时段不得进行开、停车(特殊情况、紧急停车除外),一是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厅、市局有关复产复工的规定,对停产未超过10天的企业,由企业的上级公司组织进行复产复工验收(上级公司和企业一体的由企业组织验收),并报属地县级监管部门;停产超过10天的企业,由属地县级监管部门监督其进行复产复工验收;停产超过3个月的企业,复产复工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和原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安监函〔2015〕661号)相关要求执行。二是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按照原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安监管三字〔2012〕42号)要求,认真履行承诺报告制度,从即日起凡重要事项向属地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均应在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书中增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内容;三是对节假日期间及特殊时段涉及开、停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认真落实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方案有序开、停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及时处置开停车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晋市应急危化电〔2021〕24号),严格按照特殊作业“十个一律”要求,加强高危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尽量减少节假日期间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问等高风险作业,确需开展的必须升级管理,

五、加强安全风险预警管控。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监测监控数据正常上传、风险预警系统平台正常运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在线巡查,对报警数量多和处置不及时、预警次数多的企业,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时完成安全承诺、监控室无人值守及报警处置不及时导致推送至省厅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市局将通过预警系统平台,不定时抽查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及属地处置情况,定期组织分析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对连续月度排名靠前的单位将进行警示、批评和约谈。

六、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回头看”工作。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8·24”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及市应急局下发《关于认真开展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的通知》(应急危化发〔2021〕154号)有关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确认表》中的具体任务、检查依据,逐项核实任务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各企业要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紧盯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主体责任,细化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落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面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并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七、认真落实冬季安全生产措施。各县(市、区)要督促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冬季防冻、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防静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管控安全风险,整改隐患,确保安全平稳生产。要突出抓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其正常投用。

八、加强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主体企业要督促生产企业做好异常状况应急准备,重点防范停电、停水、停气等导致的安全风险,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突发情况下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督促企业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大节假日期间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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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