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5-03-0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部分地区或行业已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由执法主体结合企业风险评级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明确年度执法频次上限。
对A类煤矿全年至少检查2次,对B类煤矿至少检查4次,对C类煤矿至少检查6次;对D类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安全巡查;对煤矿上级公司全年至少现场检查2次;对列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省级层面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全年至少检查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