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范常胜走进《局长讲法》栏目,从六个方面为我们解读《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二)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三)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四)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持续涌现,新老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不利因素日益显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杜绝。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我省及时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得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这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入推进隐患整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本次修订之前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虽然对我省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已明显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落地实施,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化为法规制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章节结构不动,只进行增删完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予以修订或删除;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山西实际,作出创制性规定,突出山西特色。新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二是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危险作业行为规范,着力解决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在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定,同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道路运输行业已有专门规定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删减。四是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检查,推进精准化执法,杜绝“一刀切”现象,着力解决安全检查不科学合理、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五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中介服务活动等制度,着力解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六是要修订完善法律责任,增加和细化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处罚过轻的问题。2016年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共80条,这次修订的条款有57条,删除了13条,增加了7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增加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及职责,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列出了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细化了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建立监管部门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指出,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完善了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煤矿、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制度,明确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六、《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以后,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从2008年的3744人减少到2022年的653人,下降82.56%,重大以上事故起数由2008年的12起,其中特大事故3起,降到2022年的0起。希望全市安全生产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通过专题宣讲、集中辅导、案例研讨等形式,组织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治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我市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