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1-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建建字〔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23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市建字〔202127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0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持续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全市监管项目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于每年3-4月份开展,检查范围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 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检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为各县(市、区)不少于所有在建项目的30%。

第五条  专项执法检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

(一)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项目库、企业库和人员库,完善我市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用于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

第七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定向方式进行。统一随机抽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

第八条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方案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抽查情况。

(三)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下达执法建议书,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惩戒、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五)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予以处罚处理的应有执法建议书、各级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要求,将符合相关情形的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黑榜”,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按照《晋城市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罚惩戒规定(试行)》进行惩戒、处罚。

第十条  抽查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在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的同时,要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尤其要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示,执法文书规范使用,音像记录重点环节记录,对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重大处置决定必须经过本部门相关法制机构审核,从源头、过程、结果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发现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