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5/2021-000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26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建质字〔2021〕3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26日 |
晋市建质字〔2021〕34号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城区城市管理局、高平市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使用,严格规范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和使用单位行为,保障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山西省“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设备使用相关单位职责
(一)租赁(产权)单位
1、在设备首次用于出租和使用前,应当及时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备与其拥有的设备规模数量相匹配的安全管理能力,在设备租赁使用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检,确保设备处于合格状态。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通过联合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做大做强。
3、对本单位名下的所有设备负有安全责任,全面掌握所有设备的使用情况,建立设备台账,实时掌握自有设备运行状态。
4、做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租赁前的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严禁违规对设备型号、主要结构、出厂日期等进行修改,严禁使用套牌设备。
6、严禁出租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达到报废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没有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的设备和构配件。
7、参与设备和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等工作。
8、离报废年限不足2年的设备,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
手续;使用年限超过以下范围后,不得在晋城地区使用:
(1)起重力矩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2)起重力矩630KN.m~1250 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
年限12年;
(3)起重力矩大于1250 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17年;
(4)齿轮齿条式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 6年;
(5)钢丝绳拖拽式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5年。
9、外地大型设备(塔吊:起重力矩1250KN.m以上,施工升降机:高速变频SC200/200以上)进入晋城市场前,其租赁(产权)单位必须具有安拆资质,继续使用原发证机关所发备案证书。
(二)安装拆卸单位
1、设备安装或者拆卸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在设备安拆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
3、在安拆前 3 个工作日,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设备
的安拆作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4、严禁违规借用或者出借安装资质。
(三)施工单位
1、对施工现场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使用管理及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负总责。
2、建立本单位设备台账,对每台设备情况、检测日期、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明确责任人。
3、建立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在现场作业时进
行全程安全监督,严禁违章作业。
4、设备安拆前,应组织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对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5、对设备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6、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报告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7、停用时间半年以上的设备,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8、每月应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一次联合验收,项目部应每周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现场检查,专职安管人员应每日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配件磨损严重、安全装置失效等情况应立即进行更换维修。
9、责成设备操作人员在每班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例行保养,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在操作之前排除,同时做好相应记录。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实行多班作业的,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上岗前应认真检查。
(四)监理单位
1、负责审查租赁(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签订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保合同。
2、设备安装拆卸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并签署意见。
3、对设备安装拆卸及顶升、附着锚固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
4、设备进场前,与租赁(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施
工总承包单位联合对设备进行审核验收并并做好记录。
5、建立监理台账,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检验检测单位
1、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配备足够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并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方可在晋城地区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作业前,及时告知住建部门并接受监管。
4、住建部门对在晋城地区开展业务的检测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测单位建立评价机制,对评价不合格或检验检测质量不过关的单位将给予相应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一)住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设备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设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设备全过程监管工作,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做出相应处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二)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起重机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三)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备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手续的审核,强化涉及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企业的注册审核,严格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三、惩戒措施
1、租赁(产权)单位违规使用改装及套牌设备,一经发现,将停办所有业务,并进行通报惩戒。
2、设备安拆前未进行告知的单位,将停办所有业务并进行通报惩戒。由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大修、检修。违规出借安拆资质的单位,将停办所有业务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
3、施工单位一经发现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持证、持假证、人证不符等情况,将进行通报惩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4、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持证、持假证、人证不符等情况,以及在设备安拆、顶升附着过程中旁站监督不到岗的,将进行通报惩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5、检验检测单位发现设备套牌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上报住建主管部门的,将进行通报惩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增
强建筑起重机械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制定好责
任清单,细化量化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好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制度规定,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加强各部门联动合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挥好各部门的优势,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把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