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八届人大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9-28
发布机构: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八届人大会议第15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郑静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减免空置房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空置房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依据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部分,而非单个业主的专有部分。即使房屋空置,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仍在进行,而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费。因此,对于空置房业主仍需缴纳物业费。
二、根据山西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3号)文件规定,我局已会同市发改委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或未使用的空置房,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