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区改造工程中擅自拆除、损毁不可移动文物如何处理?

在旧区改造工程中,如有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七条: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