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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0 发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山西省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参谋助手、指导交流、窗口形象、监控预警作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服务大局、保守秘密以及分层次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省政府各部门要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及人员,选调政治敏锐性强、政策水平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一)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现有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各县级政府办公室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工作,并配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四)省属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全省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主要由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和各县级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系点以及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组成。省、市、县三级政府通过政务信息网络开展活动,进行政务信息研讨和交流等。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主要培训市、县和省政府部门以及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等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基层信息员到省政府办公厅跟班培训。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各县和本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等方面提供条件,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政务信息内容和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上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报送一些需要领导了解和领导需要了解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具体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心的,本地区、本部门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本地区、本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举措,兄弟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借鉴的新经验、新做法,或对我省有影响的新动向、新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调研。要选择各级政府领导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信息调研,向领导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对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准确反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厅(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研讨、交流、座谈、会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省政府办公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定期印发信息报送要点。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也应及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和上报信息参考要点。

第十五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在上报政务信息上的批示,由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转办、催办、查办,并及时反馈上报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对采用的信息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作为评优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并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厅(室)应当制定考核奖惩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将政务信息采编、传输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接入本单位采编信息的办公室,实现与省政府办公厅的联网运行,保证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处理和检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传输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和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政务信息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99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