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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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37/2020-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标      题: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0-06-08 发布机构: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和市委“一体两翼”战略部署,推动全区“三区定位、两阵目标、世界光谷”实现战略突破,营造先人一步、马上就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保护实在实干的干部,依据《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和晋城市纪委监委《关于正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纪法界限、激励干部奋发有为的意见》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容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尽责的具体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情形及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合理容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合理容错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三)客观公正,严格程序

(四)宽严相济,容纠并举

(五)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六)压实责任,一事一议。

第二章  情形、条件及实施方式

第五条  合理容错的主要情形

在落实工作中,因上级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在开发区建设中,因大胆创新、推进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招商引资和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大胆履职、果断决策、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损失或引发矛盾的

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按照开发区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在项目入区落地过程中,确因项目方和市场原因,导致已列入签约、落地、开工名录的项目无法实施或给开发区造成损失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的

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或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管理相对人过错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干部管理中,因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十二)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决策,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十三)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四)党工委、管委会、纪检监察工委权限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经集体决策容错纠错的;

(十五)其他可视为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

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

在履职担当过程中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没有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

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后仍然有禁不止、有规不依;

(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地,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预算、超工期;

(三)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存在“四风”问题或“慵懒散虚”现象;

(五)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六)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其他严重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七)根据中央和省、市、开发区有关要求不得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区合理容错领导组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个分清”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

1.分清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分清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分清是符合国家省、市、开发区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

4.分清是按照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程序,还是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分清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分清是促进了国家省、市、开发区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分清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分清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9.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10.分清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好大喜功。

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区合理容错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及时受理。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其被调查或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及情形的,向区合理容错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请。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研判,同时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在进一步听取干部的诉求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

2.核实认定。受理后,区合理容错领导组指派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对于重大事项,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在综合分析当事人的问题性质、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现实表现等情况后,向党工委提出容错认定的意见建议。

3.暂缓处置。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作出暂缓认定的意见建议,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前给予结论性意见。

4.研究决定。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在提出容错认定或暂缓处置的意见建议后,向党工委作出书面汇报,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作出容错认定或暂缓处置结论,党工委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时难以决定的,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后,再作出决定。

5.反馈报告。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在党工委会议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及时向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力资源部通报,并向提出申请的干部本人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反馈,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处置结论可以提出申诉,上级组织应当认真受理,保障干部应有权益。

6.及时公开。申请容错的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接到认定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免责或减责的,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开。

第三章  纠错改正

第九条  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组织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运用好“四种形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处理

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向其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区合理容错领导组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问责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纪检监察工委、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在任职试用期满、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澄清保护

第十一条  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消除负面影响,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二条  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以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十四条  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建设既干净又干事的干部队伍,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持久的风清气正。

第十五条  落实容错回访机制。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实行跟踪管理,党组织要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思想包袱、积极作为。

第十六条  建立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或探索的工作,建立完备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档案,经党工委审核后建档备案。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营造支持干部改革创新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过错引发的负面舆情,要迅速查明情况,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公布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看法,消除负面影响。

章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十八条  分类处理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件无实质性内容或举报内容与被举报人无关联且没有涉及他人举报内容的,经集体研判后,作为无效件处理;对反映的主要事项属于创造性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或正常履职中的因公越界、且没有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经集体研判后,转被反映人单位处理。若反映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的,由党工委或转该单位上级党组织处理。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转纪检监察工委受理。对改革创新中纪法界限把握不准、不易甄别受理范围、或涉嫌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判。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若举报内容明显属于无中生有、主观臆断、捕风捉影,有发泄个人私愤、诬告陷害嫌疑的,实行信访举报专账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纪检监察工委信访部门应在分流转办时予以提醒。

第十九条  区别对待问题线索。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属于改革创新、正常履职中的失误错误,且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轻微、造成较小损失或影响的;被反映人在工作岗位上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现实表现良好,且反映问题属于十八大之前的,一般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党工委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原则上对同一干部的谈话函询一年内不超过2次。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属于改革创新、正常履职中的失误错误,但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采取初核方式处置。对被举报人正在承担重大改革事项、重要工作或急难险重任务,且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可予以暂存待查。对反映问题线索已经被举报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处置给予处理处分的,予以了结。

第二十条  审查调查注重“四个分清”。对改革创新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要侧重对问题性质严重性的审查,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侧重对工作依据可靠性的审查,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侧重对履职程序规范性的审查,分清是依法依规还是滥用权力;侧重对主观动机随意性的审查,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审查调查时一般只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措施。对改革创新中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委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属于改革创新大胆开展探索性试验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精准把握处理处分尺度。对构成违纪违法,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从轻、减轻处理处分:

1.在落实党工委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但因客观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打造“主战场、主引擎、主力军”进程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3.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迎难而上、勇于担当作为,但因虑事不周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4.在管党治党、执纪执法中敢抓敢管、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但因方式方法不当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5.其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推进改革、先行先试,因无先例遵循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产生较大影响的。

章   织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成立开发区合理容错领导组,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纪检监察工委书记、组织人力资源部部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工委。

第二十三条  容错认定协调工作在开发区合理容错领导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工委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严格监督执纪,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力资源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已容错的干部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统筹运用开发区门户网站、融媒体中心、微信平台等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