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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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8-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委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市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组集体管财、依法理财、民主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委党组集体决定。严格专款专用,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条委机关预算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是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列的定额经费;专项业务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我委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需要编列的专项经费。委办公室对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四条 年初根据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共同研究,编制单位预算建议数,经委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编制年度预算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有定员定额的项目,按定员定额计算;有规定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并考虑本年度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第六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需报委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所有收入都应当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按规定开设账户,禁止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

第九条 所有经费支出,单笔50000元以下,由财务负责人签批;单笔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报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后列支,财政预算内的人员经费支出除外。

第十条 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在报销单上签字——财务审核无误盖章——业务分管领导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报销。

第四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的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上级对口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等安排由委牵头负责的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机关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应以来访单位发出的公函为依据,确定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主办科室(牵头对口接待的业务科室)按公函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商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由主办科室将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提供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原市接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接待活动试行办法(2018年)》执行。

第十七条 无公函或无实施内容的活动不予接待。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议费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执行,原则上在委机关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召开会议的,会议地点要符合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外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前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由主办科室商办公室共同编制预算表(预算标准严格按照会议费标准执行),报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办科室将《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提供办公室,由办公室要求定点会议场所提供“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编制会议决算表,并统一结算。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执行。工作人员出差按程序填写《公务审批(派车)单》。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标准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执行。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2016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执行。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安排公车外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未乘坐公车的,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在途期间(即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区以内参加公务活动,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到市区以外参加公务活动的,按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区以内指城区、开发区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赴外地参加培训的,按照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年)》执行。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期间(即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费用自理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第八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关于建立晋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晋市财发【2011】54号)和《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第二期)的通知》(晋市财发【2012】1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目录严格按照《晋城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第二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事先报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其结算方式不限于公务卡,也可用授权或直接支付等转账方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机关所有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登记造册。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账薄记录,由专人(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采买领用、移交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采购意见,办公室核实使用年限和使用状态并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需购置并入库登记,由办公室统一配置。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实行科室负责人负责制,对使用的财产负有保管、保养的责任,财产发生损害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岗位变动,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由离岗人、固定资产保管科室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实,确保帐目相符。

第十章 委直属单位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并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向委党组汇报财务支出等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委机关每年组织对各直属单位财务支出情况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