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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打击破坏水库设施阻碍水库防洪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3-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打击破坏水库设施

阻碍水库防洪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防洪抗旱、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汛期水库防洪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打击破坏水库设施阻碍水库防洪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二)严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三)严禁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四)严禁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倾倒垃圾、从事养殖、种植、光伏发电等侵占库区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严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严禁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七)严禁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
(八)严禁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
(九)严禁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违反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356—110  

               0356—202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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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