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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七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9-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关于市人大七次会议第83

建议的答复

李甜甜代表:

您提出的《要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被抱养孩子的落户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我省公安机关迅速贯彻落实。针对我市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和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我局于2016年5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指导意见》(晋市公通字〔2016〕20号),重点对因捡拾和私自抱养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的人员提出了解决办法。

二、工作中,我局按照文件精神,根据实际产生原因,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办理”,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将此类人员均登记在社区集体户。截至目前,共累计登记了600余名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

三、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机关,仅仅只能解决户口问题,但因无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收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关系,登记在社区集体户的儿童,在后续学习、生活中会产生很多不便。因此,要真正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政策顶层设计时统筹多方考虑,适时进行调整或完善,对于无法办理收养证的事实收养人员提出一定的解决路径,而不能单纯让公安机关来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