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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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7/2021-0009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标      题: 晋城市医药物资流转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晋城市医药物资流转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9-01 发布机构: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了加强医药物资管理,有效促进储备物资适时轮换和及时调拨,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根据《晋城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药物资流转是指为了应对地区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或部门指令,无偿或有偿调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和物资的行为。

第二条:由市工信局牵头,建立市级医药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医药物资储备数量、有效期、轮换及调拨等信息。

第三条:市工信局提出需要流转医用物资计划并函告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无偿调拨给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如市本级消化能力不足,可无偿调拨至有需要的县(市、区)。

第四条: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医药物资流转,对于有偿调拨出去的医药物资要根据储备目录及时采购补齐。

第五条: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应及时和全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沟通,商定年度采购计划,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央资金储备医药物资,强化内循环。

第六条: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医药物资损失,由承担储备的企业自行承担。应急状态下采购的物资、解毒杀毒、急救类等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物资过期失效后,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实行定期销毁。过期失效包括销毁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探索建立重点关键部门代储医药物资,战时及时使用医药物资试行机制。

第八条:医药储备流转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医药物资储备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医药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