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7/2020-0005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8月03日 |
标 题: |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办法(试行) | ||
发文字号: | 晋市交字〔2020〕6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03日 |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办法(试行)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提高招标代理质量和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以及依法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还应当遵循择优选用、节约行政资源、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职责分工为:
(一)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组织协调;
(二)局规划科、公路科、综运科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更新;
(三)局机关党委纪工委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产生过程的监督;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事后备案监督。
第五条【程序】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提出需要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事项;
(二)局业务科室结合业务特点,择优选择3-5个预选招标代机构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度调整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数额。
(三)局规划科、公路科、综运科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排序;
(四)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制作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名签;
(五)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名签中抽取,监督方确认抽取有效,确认无效应重新抽取;
(六)建设单位同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确定是否有意愿参加招标代理工作,无意愿参加招标代理工作的,重新抽取,直到产生招标代理机构;
(七)填写《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登记表》,各方代表签字后存档,并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上述过程在条件具备时可全过程影像记录。
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解释】本办法解释权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