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助力“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深化、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现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全覆盖、监管方式常态化、抽查检查精准化,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资质动态、市场主体行为、安全生产三个监管重点。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局机关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各检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依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照权责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在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
执法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检查机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要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市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失信被执行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 根据行业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积极推行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都应从“两库”中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统一随机抽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
第九条 被检查对象确定后,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的派选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随机抽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向派出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确需整改的市场主体,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机制。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