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1-0017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1日 |
标 题: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1年晋城市蔬菜智能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晋市农发〔2021〕58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4日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蔬菜服务中心: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2021年晋城市蔬菜智能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晋市农发〔2021〕44号)要求,在蔬菜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县级审查推荐的基础上,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会议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同意以下38家生产经营主体的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质量。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表中支持环节建设内容执行。
2.加强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行专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
3.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补助环节、面积核实、资金兑付等,保证资金落到实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自查,要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5.做好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县要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认真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将资金使用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专题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6.严禁设施用地“非农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要求,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等相关资料向乡镇政府备案,辅助设施、看护房不超标准,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建设非农设施和进行非农业经营。
附件:1.2021年晋城市蔬菜智能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2.2021年晋城市蔬菜智能提升工程智慧大棚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附件1.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