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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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1-005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7日
标      题: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农(函)发〔2021〕22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7日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0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的通知》(农渔发〔2021〕279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推进我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疫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实施、监督和执法指导以及业务指导、技术支撑部门,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可借鉴陆生动物检疫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有效开展。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

二、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西省第一批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通知》(晋农垦渔发〔2021〕5号)文件确认我市的22名渔业官方兽医基础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个人申报并审查,严把人员素质、数量关。要及时将调离岗位的渔业官方兽医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要指导工作人员,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能力,梯次培养检疫人员队伍。

三、完善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将本辖区符合条件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养殖场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养殖场和有能力有条件未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养殖场从事苗种经营性的养殖场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采取电话、传真和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接受申报,并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四、加强苗种检疫执法监督

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基础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强化法律法规宣贯宣传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宣贯工作。增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外购苗种应索要检疫证明等法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的认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并于12月15 日前将本年度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总结报于邮箱:jcsscz@163.com,联系人及电话:范凯凯 1880356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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