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2-005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标      题: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农发〔2022〕1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沁水县农经中心: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时掌握集体资产变动情况,现将《晋城市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农村集体每年资产变动情况,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资产登记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

第三条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等方式,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五条资产清查的方法:

(一)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进行核对,不得任意变更。

(二)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存放地点;盘存单上须经盘点工作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四)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六条资产清查账务处理方式:

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时,记“其他收入”。

(二)属于正常范围内或责任由单位承担的盘亏,记“其他支出”。

(三)对于因玩忽职守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当事人负责,按资产的金额进行赔付。

(四)对于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或残值后,作为其他支出处理。

(五)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按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并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乡镇(街道)对所属的村(居)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审核后于次年3月1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