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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3-0047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晋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晋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晋农规发〔2023〕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晋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晋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



                               晋城市农业农村   局晋城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晋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建立健全建管并重的制度机制,确保已建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晋农规发〔2023〕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其他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家园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范围,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或新型经营主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管护范围

第六条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灌溉和排水工程。高标准农田项目自建水源工程(含泵站),支渠(支管)以下输水工程、渠系建筑物,田间喷灌等灌溉设施,为保护农田、田间道路修建的排水工程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装置。

(五)其它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农田建设工程各类标牌、标志等。

第三章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耕作层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经常性进行土壤要素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土壤养分。发生洪涝灾害后,要及时进行田坎修复,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溉与排水等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排灌沟渠保持畅通,无杂物、杂草堵塞,无塌方、无破损;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蓄水池、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水泵、电机及电器控制开关等机电设备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保证安全运行;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肩完好,无杂草丛生、无杂物挤占,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要定期修剪,缺额补栽,倾倒扶正,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85%以上;农业生产废弃物要及时清理,防止污染生态,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其它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农田建设各类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四章 确定管护主体

第八条县级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运行管护负总责,按照“建管并重”的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完善“建管护”一体化机制,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各类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受益对象明确为种植大户、合作社或新型经营主体的,由受益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对象不明确,仍然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负责管护。

(二)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引导和帮助受益区农民,以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组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农民合作组织统一负责管护各类工程设施。

(三)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

(四)支持农业农村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的建后管护。

(五)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五章管护责任及要求

第九条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和要求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项目受益乡镇负责对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和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设施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指挥调度,自觉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应当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只能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任务,不准挪作他用。

管护经费筹集来源包括:

1.县级管护经费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从当年省、市、县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额度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

2.项目决算后,市级配套资金的结余资金可作为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3.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4.政府安排和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5.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6.受益主体(包括农户、种植大户、合作社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7.社会各界捐赠赞助的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管护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从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二)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上年度如有结余,可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延续下年度使用。

(三)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设立县(市、区)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基金是财政支农的重要举措,必须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审计。

第十(市、区)、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毁坏不能正常运行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农田设施日常监测机制,应用无人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对所辖乡镇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运行管护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重要内容,对先进县进行表彰,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县进行通报。

 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