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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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制订了《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修订完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6日



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高素质农民培训、认定管理及政策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以培育经营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三种类型高素质农民为主要内容,加快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培育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按照“统筹使用、分类培训”的原则,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正在从事或有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按照其生产、经营及服务领域的不同,培育对象分为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

第六条  按照部、省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关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要求和《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农村人才培育“羚羊领跑计划”行动方案(2019-2023年)》,各地结合实际,依据高素质农民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课程设置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培育资金分配遵循的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向承担部、省培训任务的重点县倾斜,同时兼顾不同培育类型和地区间的平衡;(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任务,以及各县(市、区)农业从业人口、农业增加值和绩效考评结果三方面因素,将中央、省、市培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市财政将培育资金随培训任务切块下达到县级。

第九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条  培训任务分解、确定到培训机构后,预拨不高于50%的项目资金。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按培训合同足额拨付剩余培育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培育资金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

支出范围包括:聘请教师、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和实践的相关支出; 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相关支出;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实训和参观交流的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线上培训、技能培训及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

教师费用指授课老师、指导员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训操作的相关支出,如教师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指导员补助误工费等。教师授课报酬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晋市财发[2014]24号)文件规定执行,乡土人才报酬参照中级职称标准执行,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后入账。教师交通费凭票报销或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同等距离大巴车费用。指导员补助按照培训的不同学时,每人每期1000-4000元。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误工费参照本人工资标准,按实际误工时间领取。

学员费用指学员的食宿、交通费、学习用品、培训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践用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教材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教材,培训教材费占培训标准的3%-5%。

技能评价费用不超过培训经费的10%,人均技能考核评价费不超过120元。

后续跟踪服务指培训机构面向培训对象开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学习资料、信息服务、学员互动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自有食宿条件的龙头企业、产业园、合作社等场所开展的培训,无条件出具食宿、交通等正规票据的,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晋市财发[2014]24号)精神,食宿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类核定、总额控制,补助资金1000元/人的培训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补助资金2500元/人的培训每人每天不高于130元,其它补助标准的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培训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后附印证资料入账。

第十三条  培育资金不得用于与高素质农民培训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培训学员。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和细化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讲课费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晋市财发[2014]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培育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但不得从中央、省和市级高素质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培训,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公布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培育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市级及以上的示范班、重点班进行全面监管,对各县(市、区)培训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属地内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全面进行监管,对各种类型的带头人培训要进行重点监督,全程跟踪。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培育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明细。要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育任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资金审计。对于冒领、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或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合同,对本级培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参训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的颁发及档案建立情况。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晋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农字[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