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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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经研究制订了《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修订完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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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提高培育效果,全面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素质农民是指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具备一定程度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能达到社会相当水平还要具有一定社会贡献的现代农业从业者。高素质农民培育按照以农民为中心、服务产业、注重质量、适度竞争、创新发展的原则,通过培训持证一体、产业就业融合、增效增收同步,分层级分类别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村持续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第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对农民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分解下达部、省和市本级培育任务;建立、管理培训机构资质库和培训师资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组织绩效考评,总结推广培育模式,指导认定管理和职业技能,对培训实施过程进行抽查,制定扶持政策,宣传高素质农民典型。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培训需求摸底、任务分解、培训监管、绩效考评管理;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负责辖区内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做好培育资金使用与管理;掌握培育动态和做法,探索、创新培育模式,做好信息报送、宣传和年度总结。

第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和财政部门主动对接,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管理和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按照其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及规模的不同,培育对象分为管理型人才、经营型人才、技能型人才。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

第七条  经营管理型重点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乡村治理及农村社会事业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和农业经理人,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人员管理、市场开拓、产品营销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专业生产型主要培养掌握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并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高素质农业劳动者,提升培训对象的生产组织能力和技术技能水平,提高其生产效率、质量标准和绿色发展水平。

第九条  技能服务型主要培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提升培训对象所从事产业或所在岗位的核心能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摸底调研和宣传,通过农民自愿报名或基层、行业协会、部门推荐等方式,分产业确定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高素质农民培训实行学时制。根据高素质农民培训类型和专业方向的不同分别确定学时。一年学制期间累计达到规定学时数的,视为完成培训。培训结束后,经培训机构、考评教师对参训学员进行考评认定,考评合格后,依标确定等级并颁发《山西省高素质农民技能证书》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以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和吸收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交通便利,具备培训必须的教学、实践、管理条件,即有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3)有稳定的培训管理团队,能够依据当地主导产业现状、培训对象,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4)具备一定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5)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确定程序为机构申请、县级申报、市级审定、省级备案。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育任务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在媒体上公开申报信息。自愿承担培育任务的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培训机构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审核、公示、公告,将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返乡入乡创新创业、高素质女农民、农业经理人等重点培训班任务的机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或定向委托,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形式确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需建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调整。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各项政策、规定、制度。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终止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1)培训对象不符合规定条件、凑人数;(2)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虽制定培训计划但未向农业农村主管机构报送备案;(3)未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4)违反师资使用、管理规定;(5)未组织培训对象进行考试或考核评价,或未进行线上满意度测评;(6)培训台帐或档案不健全,未做到“一班一案”。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1)未按开班申请组织实施培训;(2)培训学时不达要求;(3)培训档案弄虚作假;(4)财务支出超过规定范围;(5)给培训对象发放现金补贴。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培训资格:(1)自身管理因素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2)编制虚假培训信息或档案资料,虚报冒领或套取培训补助资金。(3)给予严重警告的机构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二十条  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下一年度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四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以本市中级以上职称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长期服务农业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层农技人员、具有实践经验的乡土人才和农业各生产领域的致富能手为主,聘请省内外“三农”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建立全市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全市资源共享。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调整。

二十二条  辖区内的授课教师原则从师资库中安排。外聘师资应提前将个人相关信息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二十三条  培训计划确定后,培训机构应与授课教师加强联系、沟通,授课教师应充分备课,鼓励使用多媒体等表达直观、喜闻乐见的方式授课。

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线上满意度测评,并纳入培训档案,作为培训教师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培训教师报酬参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晋市财发[2014]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技能交流,不断提高培训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参照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优先选用农业农村部规划教材,认真选用和组编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教材。教材包括书籍、光盘、讲义等学习资料。培训教材费占培训标准的3%-5%。

第五章   培训管理

二十八培训合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和资金拨付方式,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九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专业、任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专业、类型、人数、学时、时间安排、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及组织保障等。培训计划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过程中,因故需要调整培训计划的,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聘请指导员。培训机构要聘请指导员。指导员对培训全过程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科学安排课程、分类型组织理论教学和实训实践、考试考核、建档立案等工作。

第三十条  开班申请是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了解、掌握培训动态,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管的依据。每次开班培训,培训机构应提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表,同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第一课”制度。每次培训,培训机构都要安排开班“第一课”。培训机构要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讲好“第一课”。

第三十条  信息录入。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将学员基础信息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训和考核信息;确保培训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条  培训学时。不同类型培训学时要求不同。具体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和省、市年度实施方案执行。学时计算采取个人学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即少量学员无法完成规定学时数时,本班总学时数应达到规定要求。考试考核和技能评价认定计入培训时间。集中培训时,每天授课学时一般不超过8个学时。自学另行管理。

三十五条  实践基地。原则上要从市级以上(含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基地中确定。整合农业科技教育及其它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向实践基地倾斜,支持其提高服务能力和科技示范水平。培训机构进行实践培训时,应与实践基地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培训和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协议应明确服务的内容、形式、补助(补偿)方式和费用、技术指导员和工作人员误工补助等事项。

三十六条  培训方式。按照“因材施教、因需施教、因时施教”总要求,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综合采用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线上培训、案例示范、观摩交流等培训形式。大幅提高实习实践在培训中的比重,生产技术培训以实训为主。鼓励组织参训农民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开拓视野。遵循成人学习特点和农业生产规律,推行分段式、交替式培训,加强教学互动,提升培训效果。创新培训方式,鼓励“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高素质农民在线教育培训,引导农民开展自学。 

第三十七条  建立档案。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机构在培训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应完成建立档案工作。包括资金文件、培训方案、开班申请、影像资料;培育对象信息、教材及教师讲义、考试考核资料、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档案资料保存年限暂定十年。机构主体如有变化,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十八条  资金审计。培育工作结束后,开展资金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培育工作的验收。培训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员要对培训进行检查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作部署、资金使用、创新探索、信息宣传、材料报送等情况。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技能评价

第四十条按照《全省职业农民生产技能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实施的《职业农民生产技能要求与评价》地方标准,对参训农民开展技能考核。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技能提升培训班从初级技能起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班可从中级技能起评。

第四十二条考评人员报酬从高素质农民培训费用中支。报酬标准按照《山西省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持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担部、省培训任务,有特殊规定的,按部、

省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晋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市农发〔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