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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政策性羊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晋城市地方政策性羊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3年8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地方政策性羊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完善产业领域风险防范机制,满足广大农户不断增长的差异化保险需求,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特制订本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晋城市政策性羊养殖保险试点项目

二、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金〔2019〕125号)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财金〔2020〕19号)。

三、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3年。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的羊品种,投保羊分为能繁母羊、种公羊、育肥羊和羔羊等四类,能繁母羊畜龄在7个月以上(含)48个月以下(含)种公羊畜龄在12个月以上(含)或体重在65公斤以上育肥羊为3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或体重在15公斤(不含)以上的成年羊;羔羊为3月龄以下(不含)或体重2(不含)-15(含)公斤以下幼羊

(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摔伤、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种公羊:2000元/头,费率8%,保费160元/头

能繁母羊:1250元/头,费率8%,保100元/头

育肥羊:700元/头,费率8%,保费56元/头

羔羊:300元/头,费率8%,保费24元/头

(四)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种公羊、能繁母羊的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育肥羊保险期限:按年投保,保险数量按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当年累计出栏数参照不低于每批存栏数的2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羔羊保险期限为:按年投保,保险数量按能繁母羊存栏数的1.52.5倍确定。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五)赔偿处理

保险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种公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能繁母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3育肥羊赔偿金额=每只尸体重量(公斤)x单位保险金额/35(公斤),重量超过35公斤,按35公斤计赔。

育肥羊赔偿金额=∑每只育肥羊赔偿金额

4羔羊赔偿方式:按不同尸重分段赔偿

保险羔羊分段赔偿金额

重量(公斤)

2(不含)以上-5 (含)以下

5(不含)以上-10(含)以下

10(不含)以上-15(含)以下

每只分段赔偿金额

100元

200元

300元

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强化对病死羊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坚持“先处理,后理赔”的原则。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进行理赔,对未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羊的,不予进行理赔。

五、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442的比例负担(陵川县可适当倾斜支持),即




单位:元

品种

市级补贴40%

县级补贴40%

农户20%

种公羊

64

64

32

   能繁母羊

40

40

20

育肥羊

22.4

22.4

11.2

羔羊

9.6

9.6

4.8

六、保险经办机构

为保障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险方案、承保理赔经验、保险创新等因素,试点期间保险服务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所属机构办理。



《晋城市地方政策性羊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