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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了2021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望广大农民及相关从业者以案说法 提高警觉,做到知法、守法、懂法。

案例一

陵川县某兽药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3月,陵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陵川县平城镇某兽药超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非法经营数额达11.6万余元,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陵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1年7月,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市经营者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案例二

晋城市某饲料兽药门市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1年3月,晋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城区某饲料兽药门市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经立案查明,自2021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货值24882元,违法所得8702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兽用生物制品,处罚款62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阳城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8月,阳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经立案查明,自2019年12月至案发,当事人在其农资服务部经营涉案农药26袋,已销售15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共计货值78元,违法所得45元。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阳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处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晋城市城区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0年11月,泽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称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为动物注射疫苗。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宠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店内冰柜里有宠物疫苗,但当事人提供不出动物诊疗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给3只宠物狗注射3支疫苗,每支注射费用为5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泽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晋城市城区某农资门市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5月,晋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城区某农资门市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1年3月共购进涉案农药200瓶,至案发销售118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共计货值795元,违法所得59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晋城市城区某兽药经销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1年7月,晋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城区某兽药经销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将购进的饲料进行拆包、分装,至案发销售3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共计违法所得3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已拆包、分装的饲料,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泽州县某畜禽技术服务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0年10月,泽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泽州县某畜禽技术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内销售有兽用处方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处方药销售台帐和兽医开具的兽药处方单。当事人提供了处方药销售台账,无法提供兽医开具的兽药处方单。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6种,共计违法所得31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泽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晋城市陵川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1年7月,陵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陵川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陵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陵川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沁水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1年4月,沁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核查处理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的通知》,通知中称沁水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的玉米种子抽检结果为“品种真实性不符”,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购进涉案玉米种子60袋,至案发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40元/袋,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沁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高平市某人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2021年4月,高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处垃圾填埋场发现3头死猪。经立案查明,该3头死猪为附近养殖户抛弃。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高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做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