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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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1-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部分  晋城市人社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大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贯彻执行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承办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考试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博士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统筹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方案,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贯彻执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并制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办法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及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文书档案、印鉴、接待、车辆、保密、安全、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科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宣传工作;负责政策调研、行政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承担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制定本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授权,做好辖区内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拟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培训等制度;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机关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先进模范报批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行政机关的奖励表彰制度、审核办法,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辖区内公务员流动工作。
  (五)创业就业科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活动;研究制定创业工作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拟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定就业援助和帮助特殊群体就业办法。
  (六)事业单位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进人、聘用合同鉴证、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临时用工等人事管理事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审核推荐,指导和监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和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和劳动关系稳定率;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检查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按规定承担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工会落实企业成立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九)工资管理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宏观管理全市工资收入分配;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和驻市省管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制度。
  (十)人事规划统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配合相关科室做好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全局统计报表以及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办法的拟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工伤医保管理科
  对全市工伤人员实施工伤认定;统筹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办法;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对定点鉴定医院进行考察、审核和签约;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工作;拟定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省管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协调工会和医疗部门搞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建立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库并培训、管理聘用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库成员;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基金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及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评选表彰工作;对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管理和指导,并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级工和市直单位初级工的考核、审批及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工作,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规划;拟定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组织与管理,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好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并按时编报各类人力资源统计信息、情报等统计资料。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拟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牵头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招才引智科(外国专家局)
  拟定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办法;拟定吸引外国专家来市工作或定居办法;规划国外智力引进发展战略;负责国家、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为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提供相关服务;落实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政策,负责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行政部门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全市引智项目工作;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智力引进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八)调解仲裁科(信访接待室)
  统筹拟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好人力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及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
  (十九)养老保险管理科
  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拟定参保人员离退休审批和管理办法;拟定参保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实施办法和给付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失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办法;审核市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十二)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农民工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十四)党建干部教育培训科
     落实《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完成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党务工作,指导并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完成各级赋予的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十五)行政审批科
     负责受理本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并核发相关证照。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下属事业单位
    (一)晋城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参公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
    (二)晋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开展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三)晋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稽核、征缴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资格的审核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参公编制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7名。
     (四)晋城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参公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5名。
    (五)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主要职责任务: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正(含教导员1名)2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7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0名,其他人员编制1名。
    (六)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主要职责任务:具体承办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查、结案、处理等事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正2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1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5名。
    (七)晋城市军队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承担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培训以及考核定级等各项工作并组织实施。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八)晋城市引智办公室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全市人才、智力、技术项目引进和服务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九)晋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安置工作,负责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和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劳务输出与派遣。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十)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全权代理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名。
     (十一)晋城市农民工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检查督促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十二)晋城市创业融资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具体承担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名。
     (十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综合管理有关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5名。
     (十四)晋城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为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2名。
     (十五)晋城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为全市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4名。
    (十六)晋城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指导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独资、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在职职工进行技能鉴定。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l副。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6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9名,其他人员编制5名。 
     (十七)国家人事人才网络培训学院晋城分院
    主要职责任务:为我市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网络培训平台。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5名。
     (十八)晋城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为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1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8名。
     (十九)晋城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为金市职业介绍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正2副。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7名,其他人员编制4名。
    (二十)晋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开展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负责开展创业培训。
    正科级建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l正2副。
     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8名,其他人员编制9名。
     (二十一)晋城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
    (二十二)晋城市高级技工学校
     (二十三)晋城市人事考试中心,及其下属1个事业单位
    (二十四)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十五)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六)晋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晋城市人社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晋城市人社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附件)

    第三部分  人社部门2018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人社部门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人社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人社部门  2018年收支总预算33886.97万元,其中:市本级收支总预算25699.97万元,补助县级收支总预算8187万元。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入资金、收回单位结余资金;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二、人社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33886.9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32777.07万元,占96.73%;政府性基金收入1106万元,占3.27%;经营性收入资金3.9万元。

  三、人社部门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33886.97万元,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11084.2万元,全部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22802.77万元,包括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和补助县级项目支出。
  (一)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共计11084.2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7273.33万元,占65.62%,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它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奖励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
  2、日常公用经费3810.87万元,占34.38%,主要包括:办公费  、取暖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其他费用。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共计22802.77万元,包括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和补助县级项目支出。
  市本级施项目14615.77万元,补助县级项目支出8187万元(其中1106万元为政府性基金)。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0.57万元,主要用于人社局机关各项日常支出,包括办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比上年略有增加,原因是机关人员的增加。

  五、人社部门2018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非税收入494万元,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344万;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150万元。
  六、人社部门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8  年人社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计2530.3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834.82万元,占72.51%,经营性收入资金5.56万元,占23%,上年结转资金690万元,占27.49%。

  七、人社部门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人社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总计1682.7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061.58万元,占63.09%,经营性收入资金1.16万元,占46%,上年结转资金620万元,占36.91%。
八、人社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 “三公” 经费预算数为59.06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36万元,公务接待费5.7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  2017年决算数增加12.1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决算数增加9.71万元、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决算数增加7.63万元。

  九、人社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33883.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32777.07万元、政府性基金1106万元;2018年人社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为33883.0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03.7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683.8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816.39万元、转移性支出818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425.09万元、对企业的补助1067、其他支出500;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768.39、教育8956.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296.18万元、  医疗卫生支出8143.2万元、城乡社区事务1106、住房保障支出612.92万元。
  十、人社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2018年总计32777.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80.3万元,项目支出21696.77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相比增加增加6.84%,  
  十一、人社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8年人社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计11080.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03.7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007.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5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799.49万元。

  十二、人社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十三、人社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性基金总支出预算数为1106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与2017年相比减少10.6%,全部为城乡居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十四、人社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表情况说明

  人社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9.06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36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5.7万元。2017年预算数总计63.8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26万元,公务接待费6.6万元。2017年执行数总计46.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63万元,公务接待费1.26万元。
     十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我单位实有公务用车为3辆,全部为应急保障用车,无其他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六、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8年重点项目包括:
     1、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000万  
     优先用于示范效应良好的基地,通过有效的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结构,起到积极的创业带动作用。                           
     2、 职业培训补贴  500万 
    合理分配资金,有效地促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全民技能提升工作,完成省市下达的职业培训任务。
     3、 公益性岗位及保险补贴  200万
     市级配套资金200万,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及保险,有效缓解高校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困难。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结余分配: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十六、“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