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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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2020-001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标      题: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4-20 发布机构: 政府部门;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晋市人防办党字〔2018〕16号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办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16〕79号)和《中共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晋城军分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重大改革工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人防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重要工作制度和创新举措;研究涉及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的制订、修订;研究决定全市人防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办领导授权和分工,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变动及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研究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

(二)重要干部任免:干部任免(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机关干部、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考核及等级建议,年度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调动;讨论决定对各县(市、区)人防办领导干部的任免意见和考核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建设项目;年度市办重要建设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人防资产、土地、工程、车辆等大宗人防国有资产处置。

(四)大额资金使用:年度预算方案和年终决算情况;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使用资金总额超过3万元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原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始终坚持以党的重要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坚持科学统筹原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及市委、市政府、晋城军分区的决议决定,紧密联系实际,强化调查研究。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六条  坚持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一经集体决策后,办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责任分工,坚决落实决议。

第三章  决策动议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采用办党组会议形式决策。办党组会议议题由办党组书记或其他办党组成员提出,或者由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建议,办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的建议(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需报分管办党组成员审核把关。

第八条  对人防发展规划、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改革等需要公众参与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科室(单位)或牵头科室(单位)要采取公示、听证、座谈、调查、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人防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修订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社会资质和社会公信力。论证报告可以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和财政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由当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策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部门。承办科室或牵头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提出决策方案。对影响因素多、实施难度大的重大项目,应拟订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  应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三重一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第四章  党组决策

第十四条  列入党组会议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党组会议议事程序,按照《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归档制度。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党建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办党组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办党组重新做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办党组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接受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3个工作日和决策后15日内,承办科室(单位)要分别填写《晋城市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告表》(附件1)和《晋城市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事后报告表》(附件2),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十八条  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要接受由纪检、财务等相关科室人员的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承办“三重一大”事项的科室(单位)要认真配合监督工作,并于决策前3个工作日和决策后15日内向党建办公室报送《晋城市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告表》和《晋城市人防办“三重一大”事项事后报告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确定的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承办科室(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或未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未及时报告,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决策严重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办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的,办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办党组研究通过后自2018年5月17日起执行,《晋城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晋市人防办党字〔2017〕11号)同时废止。


关于《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的制定说明

我办于2018年5月18日印发了《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规范办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16〕79号)和《中共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分为八部分共23条。第一部分为第1至2条,明确制定本规定的意图以及“三重一大”的内涵。第二部分为第3至6条,明确了决策原则,提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原则、科学统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三部分为第7至13条,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动议的程序要求。第四部分为第14至15条,明确列入党组会议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求及归档要求。第五部分为第16条,明确决策执行的程序、要求。第六部分为第17条至19条,提出决策的监督程序及要求。第七部分为第20至21条,明确责任追究。第八部分为第22至23条,明确临机处置事宜及规定执行日期。

三、制定过程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由市人防办党建办公室起草,经过多次修改,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