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部门 | 审批服务部门 | 涉及的办理事项 |
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教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教育局 | 1.教师公开招聘; 2.档案在我局存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开招录政审、读研读博政审。 |
3 |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 考生所在单位 | 市教育局 | 教师公开招聘 |
4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 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当地公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
5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 | 审计机构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备案 |
6 | 产权证明(无相关证件) | 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房管、住建等部门 | 供电公司 | 高压用电新装、增容 |
7 | 产权证明(无相关证件) | 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房管、住建等部门 | 供电公司 | 低压居民(非居民)用电新装、增容 |
8 | 产权证明(无相关证件) | 镇(街道、乡)及以上政府房管、住建等部门 | 供电公司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新装 |
9 | 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 | 物业、业(居、村)委会 | 供电公司 | 居民客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新装 |
10 | 死亡证明、火化证、公证文书或协商 一致公推一名继承人办理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民政局 | 人社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1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民政 | 人社局 | 办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 ||||
12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公安机关 | 人社局 | 工伤认定 |
13 | 因公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 | 人社局 | 工伤认定 |
14 | 经街道或乡政府确认的无经济收入证明(供养关系为夫妻或父母的需提供) | 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 | 人社局 | 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 |
15 | 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 证明(供养关系为父母的需提供) | 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 | 人社局 | 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 |
16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民政 | 人社局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
17 | 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 人民银行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18 | 个人信用记录 | 人民银行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19 | 资金来源证明 | 开户银行、行政审批局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20 | 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经营业务 明细和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 开户银行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21 | 产权证明(无相关证件) | 镇(街道、乡)或房管、住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2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23 | 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凭证 | 税务部门 | 市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 设立、变更、退出审批 |
24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所提供证明材料除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机构认证外,还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市民政局 | 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25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 | 市民政局 |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26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 | 市民政局 |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27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台湾地区有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28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 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市民政局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29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入 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儿童福利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30 | 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民政局 | 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31 | 儿童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儿童福利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32 | 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应当 一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33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监护人 | 市民政局 | 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
34 |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公安机关、法院 | 市民政局 | 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
35 | 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还应提供孤儿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 儿童福利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
36 | 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 应当一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
37 | 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 应当一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 |
38 | 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 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且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
39 | 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 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送养人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且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
40 | 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 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文书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 |
41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 |
42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 |
43 | 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 应当一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 |
44 | 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 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 | 市民政局 | 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且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45 | 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 送养人 | 市民政局 | 继子女收养 |
46 | 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 送养人 | 市民政局 | 继子女收养(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47 | 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医疗卫生单位、县以上公安部门、人民法院 | 市民政局 | 继子女收养(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48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 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公安机关、公证部门 | 市民政局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 |
49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提供,不涉及生父母) | 监护人 | 市民政局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 |
50 | 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 应当一并提交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市民政局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 |
51 | 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卫健部门 | 市民政局 | 遗体火化 |
52 | 单身证明 | 大使馆 | 市民政局 | 涉外婚姻登记 |
53 | 火化证明 | 火化地殡仪馆 | 市民政局 | 惠民殡葬补贴(在外市火化的本市户籍人员) |
54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民政 | 市医疗保障局 | 申请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帐户清算 | ||||
55 | 户籍注销证明(出国出境注销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医疗保障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帐户清算 |
56 | 收入、致困原因证明 | 职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清单、致困原因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无收入证明、致困原因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57 | 支出证明 | 职工及家庭成员家庭刚性支出,由支出相应部门出具支出证明,比如生病住院由医院出具医疗费结算证明、子女上学由学校出具支出学费证明等。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58 | 入档公示材料证明 |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后公示。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59 | 无两套(含)以上房产证明 |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60 | 无车辆证明 | 车管所出具。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61 | 无经商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总工会 | 困难职工入档申报 |
62 | 首届批复文件或成立文件丢失的证明 | 由基层工会以正式公函做出书面说明,说明批复文件丢失的原因、批复文件的文号和审批时间,并由上级工会在说明上加盖公章。 | 市总工会 |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
63 | 省级产业工会(工委)所属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证明 | 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 市总工会 |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
64 | 不动产产权查询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证处 | 委托公证和继承公证 |
65 | 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 | 公证处 | 继承公证 |
66 |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公证处 |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
67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局、档案馆 | 公证处 | 婚姻状况公证、继承公证 |
68 | 亲属关系证明 | 乡镇(街道)、 原单位、公安部门 | 公证处 | 涉及的公证事项(出生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等) |
69 | 授权委托公证证明 | 公证处 |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科 | 委托他人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
70 | 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 海关 |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 |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受理 |
71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 民政部门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低收入) |
72 | 房产查档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3 | 完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4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5 | 工商出资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6 | 收入证明 | 用人单位或银行机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7 | 户籍地社区住房情况证明 | 户籍地社区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
78 |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收入证明 |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低收入) |
79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8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8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82 |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
83 | 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 民政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
84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同户籍户口簿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历史成员信息) | 公安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85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出境定居、死亡提取) |
86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死亡提取) |
87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证明 | 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市场监管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业务 |
88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 不动产交易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
89 | 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
90 | 购房用途证明(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
91 | 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 不动产登记部门、受委托贷款银行、保证人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92 | 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省外和未纳入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93 |
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9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住建局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不动产首次登记 |
95 | 门牌号证明 | 地名办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
96 | 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 公安局、乡镇(街道)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抵押、变更、滞销等登记 |
9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 乡镇(街道)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宅基地转移登记 |
98 | 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 单位 | 市公安局 | 落单位集体户 |
99 | 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证明 | 部队 | 市公安局 | 随军家属落户 |
100 | 批准变更民族成份证明 | 地级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 | 市公安局 | 变更民族 |
101 | 住宿证明 | 学校 | 市公安局 | 申领居住证 |
102 | 连续就读证明 | 学校 | 市公安局 | 申领居住证 |
103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10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审批)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服务 |
105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报废回收公司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的监督 |
106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抵押合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四)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公安局/销售厂家/金融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检测线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变更、抵押、注销、转移等 |
10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车线/相关销售公司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108 | 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变更备案 |
109 | 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 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证明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变更备案 |
110 | 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变更备案 |
111 | 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
112 | 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解除质押备案 |
113 | 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质押备案 |
114 | 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备案 |
115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 公安局/销售公司/保险公司/税务局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登记 |
116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 公安局/保险公司/销售公司/机动车检测线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11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保险公司/机动车检测线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118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公安局/医疗机构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119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 公安局/医疗机构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120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公安局/销售公司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非机动车登记 |
121 | 亲属关系证明 | 社区、村委等组织机构 | 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122 |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123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和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现或原所在单位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1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 活动场所管理者 | 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125 | 身份证明 | 公安局 | 中国联通 营业厅 | 办理手机号码登记、过户、补卡、消户等产权类业务(符合实名制要求) |
126 | 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因战因公致残证明、病例证明 | 公安部门、单位或原部队、 相关机构或原部队、医疗机构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资金 |
127 | 烈士证明/因公牺牲证明/病故证明、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128 |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
129 | 身份证明、服役证明 | 公安部门、原部队或地方人武部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
130 | 身份证明、服役证明、医疗证明 | 公安部门、原部队或地方人武部、部队指定医疗机构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13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和租赁双方 | 行政审批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
132 |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133 | 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登记注册 |
企业备案 |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
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3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
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认定 |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
新闻记者证核发 | ||||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 ||||
134 | 学历证明 | 学校或教育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
护士执业注册 | ||||
教师资格认定 |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135 | 职称证明 | 人社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
136 |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或租赁情况 | 自然资源部门或租赁双方 | 行政审批部门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
燃气经营许可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
137 | 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 住建、发改、规划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 |
138 | 当地政府划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 当地政府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
139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证明 | 省住建厅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 |
140 | 气瓶充装许可证 | 市市场监管局或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涉及城镇燃气充装的提供) |
141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检定)证书 | 市综合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 |
142 | 其他设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 生产厂家 | 行政审批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 |
1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44 | 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45 | 卫星定位终端入网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46 | 安全设施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47 | 驾驶员三年无事故证明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48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49 | 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150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
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
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51 | 居住证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
152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
153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
154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 行政审批部门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155 |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两年内未注册须提供) | 具有规培资质的医疗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师执业注册 |
15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师执业注册 |
157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医疗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护士执业注册 |
158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育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教师资格认定 |
159 |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 放射检查培训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160 |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 住建部门授权的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161 | 工作资历证明 | 国外工作单位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62 | 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外) | 大使馆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6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教师资格认定、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164 | 体检证明 | 海关体检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65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聘用单位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66 |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16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168 | 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职业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169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170 | 省住建厅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省住建厅 | 行政审批部门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
171 | 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 旅行社 | 行政审批部门 | 导游证核发 |
172 | 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国外教育机构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73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聘用单位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74 |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 | 学校 | 行政审批部门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许可 |
175 | 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需体现检查员是否具有正常辨色力) | 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 行政审批部门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176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从事《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规定体育项目的) |
177 | 专业技能证明材料(体育) | 体育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
178 | 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的证明 | 交通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179 | 近2年内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 交通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180 | 从业单位出具的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业务实习经历证明 | 从业单位 | 行政审批部门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181 |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82 | 2.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5.渔业船员培训证明;6.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 县级有执照的医院、渔船发证机关、申报公民服役部队及毕业院校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补发 | |
183 | 2.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5.渔业船员培训证明;6.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7.登报证明。 | 县级有执照的医院、渔船发证机关、申报公民服役部队及毕业院校和当地太行日报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补发 |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延续 | |
184 | 2.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6.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7.原渔业船员证书。 | 县级有执照的医院、渔船发证机关、申报公民服役部队及毕业院校和当地太行日报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延续 |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4.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说明。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185 | 3.所属渔业组织意见; | 县级渔业部门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7.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8.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9.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凭证(渔船作业类型、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提供)。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捕捞许可 | |
186 | 3.所属渔业组织意见;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5.渔业船舶国籍证书;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县级渔业部门、海事部门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捕捞许可 |
1.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5.经费预算及来源。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187 | 1.申请人身份信息;2.施工作业方案;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等。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188 | 1.申请人身份信息;2.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申请表。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189 |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8.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190 |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6.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县级渔业部门、海事部门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猎捕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
191 | 人工繁育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 申报公民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 | 人工繁育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192 | 《检疫申报单》; 《养殖和免疫档案》 | 《养殖和免疫档案》、《检疫申报单》由养殖场(户)提供;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 |
13 | 《检疫申报单》; 《养殖和免疫档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供; 《养殖和免疫档案》、《检疫申报单》由养殖场(户)提供;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94 |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申报主体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95 | 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2.《农业植物繁育基地信息登记表》 3.原种检疫证明材料
| 申报主体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196 |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企业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证书核发 |
197 | 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 | 对(社区)、乡镇(街道)、公安局 | 档案馆 | 符合法定条件,查验本人已去世或者特殊情况下权利人无法委托的直系亲属的涉及个人权益的档案。 |
198 | 申请人在国内的经济收入证明 | 银行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199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局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审核审批 部门核验 | ||||
200 | 村(居)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 乡镇(街道)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201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局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202 | 婚姻关系证明 | 民政局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203 | 出入境记录 | 公安局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审批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审核审批 | ||||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审核审批 | ||||
《山西省归国华侨证》审核转报 | ||||
204 | 建设资金证明 | 开户银行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205 |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 |
206 | 身份证件、护照 | 公安局、出入境局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 过户 |
207 | 身份证件、护照 | 公安局、出入境局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 销户 |
208 | 身份证件、护照 | 公安局、出入境局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 开户 |
209 | 身份证件、护照 | 公安局、出入境局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 | 补卡 |
210 | 诊断证明 | 医院 | 市红十字会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基金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