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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10-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司法局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的建议


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问题是指与刑满释放人员复归后的社会处境、社会适应以及社会保护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该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置已不再统一安置解决,而是在管控的同时加强保护,这种帮教保护涉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到衣食住行,从安置就业到思想教化,从外在社会交往的调整到内部家庭关系等多方面。但在安置帮教实践中,问题重重,比如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在单位热心待人和踏实认真工作,以掩盖自己不堪的过去,他们急切地想摆脱掉过去的阴影,努力去适应社会节奏,扮演好自身社会角色以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社会的认可。可是帮教人员会定期到其再就业的单位场所进行日常走访,由于单位人员对刑满释放人员存有排斥心理,单位基于社会防卫的考虑,往往缺乏接纳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准备和社会责任感,造成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方面受到阻碍,久而久之在不同程度上对其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产生影响,如果不能克服这些困难,化被动为主动,可能再次走向犯罪道路。

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之于国家、于社会、于家庭、于个人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保障正常社会化、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的。而这些单靠国家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引导、教育和帮扶,实现社会共治。因此,有效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的问题,才能真正减少再犯。现提出以下建议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促使有效复归:

一、建立科学的服务管理体系,做好衔接工作

要解决复归难题,做好释后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即是要建立科学的服务管理体系,保障从监狱到社会的衔接有序。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工作涉及多方主体参与,要做好该项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的原则,同时给予衔接主体相应的权力和充足经费支持,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牵头协调、社会成员单位配合、基层帮教组织实施、志愿者参与的服务管理体系,相关衔接主体间上下级相互沟通,同级之间密切配合,构建严密的衔接网络,同时衔接主体内部的工作人员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排查工作,保证服刑人员始终处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管控范围之内,落实责任制,保证衔接到位。

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广泛开展社区服务、教育与管控工作

社区是中国社会的特有“符号”,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最终也将成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归宿地,社区自身的特点使得其具有某些特殊功能。第一,社区的空间环境能为复归人员提供因地制宜的安置条件;第二,社区公众及素质发展有利于复归人员重返安定的社会生活;第三,社区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的健康发展,能对复归人员的行为规范、生活方式产生约束和积极影响;第四,社区人们的互动和认同,能减少复归人员的孤立感,增强与社会的联接度;第五,社区作为人们的共同居住场所,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动态产生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社区优势,一方面动员社区公众参与释后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控工作。

可以考虑在社区建立保护观察制度,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效衔接的基础上,根据其具体状况确定保护观察等级,然后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移交所辖社区民警,对刑满释放人员办理落户、安置等手续,根据等级确定一定的保护观察期限对其进行保护观察和谈话教育,动员社区公众参与进来,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思想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就业安置辅导等,尽可能增加其与社会公众的良好互动,并积极帮助他们修复因服刑而受损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增强其社会纽带关系,促使他们顺利过渡,防止再次犯罪,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区民警和群众,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专业安置帮教人员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和心理学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专业水平。

三、以社会救助、保险、福利为依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建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救助体系。明确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其救助具体可在城市地区依托现代化的街道和社区,在农村地区依托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队组,由政府指导落实。设立救助基金,其来源可由依靠国家财政保障,同时吸收社会捐赠,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帮助其申请救助基金以保障基本生活。

二是建构服刑人员专项保险制度。现实中复归人员面临难以就业或边缘就业的问题,设立复归就业保险,使得投该类保险的服刑人员在被释放后能获得一定资金来支持其创业,满足其就业需求,或者保险公司联系相关社会成员单位对参保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给予保障。

三是建构刑满释放人员福利制度。在外在层面上,需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公众的排斥心理。首先,应当大力宣传对刑满释放人员支持和保护的必要性,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对该群体的保护最终是为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容。其次,宣扬平等理念,刑满释放人员在从监狱回到社会时,已为先前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他们应当拥有正常的权利。最后,新闻媒体应当进行信息筛选,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而忽视社会正能量的宣传,应当多报道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做好人好事或创业成功的正面事例,以中和其先前给人们留下的负面形象。除此之外,还要从内在层面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支持与服务,以需求为导向,积极创造条件促使该群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得他们拥有在社会中抵御风险和立足的资本,教导他们学会自主解决问题。政府应当与社会成员单位联合,以提升就业谋生能力为出发点,强化技能培训,同时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尽可能创造平等就业的平台。

刑满释放人员遭遇复归困境,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之结果,复归社会工作的重点在于唤起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我救赎意识、敢于克服困难的勇气与信心。为此,需要改革与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从外因方面配套完善相应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平稳复归,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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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第八届人大会议第23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朱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现答复如下:

安置帮教工作是平安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各个环节的落实,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广泛参与。截至5月底,我市安置帮教登记在册人数5763人,其中,监所释放人员3614人,解除矫正人员2149人,重点帮教对象458人。多年来,我市安置帮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平安晋城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力指导下、在各部门及人民群众的高度配合及大力支持下,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建设平安晋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分类施策实现重点安置帮教对象无缝衔接。我市坚持贯彻落实刑满释放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制度。对监所评估为重点帮教对象的人员,根据《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三无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等情形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协调当地政府将其接回;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涉黑涉恶类罪犯、暴恐类以及具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罪犯,由监所送回,县级安帮办在当地做好衔接工作,实现了安置帮教机构与监所的无缝对接。

二、分类施策实现重点安置帮教对象无缝衔接。。一是实行了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制度。衔接到位第一时间建档,全面了解安置帮教对象需求,同时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是加强了信息通报制度。今年以来,由原来的重点人员通报公安机关扩展为全部安置帮教对象信息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同时对走访排查中发现的特殊情况也要及时通报;三是落实了定期排查走访制度。在安置帮教对象档案里专门设置了走访记录栏,通过电话等方式至少每季度走访排查一次,并将结果记录在档,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四是对每一名安置帮教对象都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和家属共同组成的帮教小组,随时掌握安置帮教对象的情况,及时提供教育和帮扶。

三、协同合作形成各部门共同保障新局面。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晋城,根据市委平安晋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于2020年6月成立了市委平安晋城建设领导小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专项组,明确了专项组的组成人员、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分别按照要求履行管控、帮扶等职责,形成了社会协同发力的局面,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了全面帮扶,其中2020年以来全市共通过安置帮教基地安置刑满释放人员20余人。

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刑满释放人员本人的配合。2020年以来,各监所通过安置帮教系统共向我市推送刑满释放人员1953名,除重点对象必接必送全部建档外,一般安置帮教对象自行返回的,有367人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不愿按照安置帮教制度执行,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难点,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

再次感谢您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帮助更多安置帮教对象尽快融入社会。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